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安全維護及保密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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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安全、維護
    試場秩序、公平應檢及保密管理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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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接受本部委任、委託或委辦全國技能
      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
(二)監評人員:指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試場規
      則)相關規定遴聘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
(三)監場人員:指依試場規則相關規定,遴聘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
      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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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以下簡稱測試辦理單位)
    應以現有試務工作編組人員成立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並依規定處理違
    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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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試辦理單位得準備蒐證器材及通訊器材,作為緊急狀況蒐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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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辦理監評人員
    培訓研討及測試辦理單位辦理監場人員試務講習時,應強化法治教育
    。
    技檢中心應建置技能檢定違規樣態及對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相關條
    文解釋等書面資料,提供監場或監評人員參考。
    第一項所定法治教育,包含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行
    政執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技能檢定等相關條文重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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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遇陪考人員違規,
    經勸導不聽時,應立即制止及請求測試辦理單位調度人力,進行錄影
    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並勸離滋事者,測試辦理單位並應立即通報技
    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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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應檢人或陪考人員之違規情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告知違規情事,並予制止。
(二)掌握事實證據,並做成紀錄妥善保管。
(三)避免情緒性言語或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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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試辦理單位應進行試場區隔(含報到及測試時間內),除應檢人、
    監評或監場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試場。
    陪考人員應由場地管理(服務)人員引導至適當場所,勸導不聽者,
    應通知測試辦理單位協調人力進行勸離,必要時立即報請轄區警察機
    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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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人進入試場前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檢人於測試前,在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
      定秩序或試圖影響其他應檢人進場等情事,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
      服務)人員應立即告知已違反試場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規
      定,並予制止及錄影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並立即通報測試辦理
      單位。
(二)滋事者經勸導不從,應依組織分工協調人力再進行勸導。
(三)處理過程遇測試辦理單位或其他應檢人有人身安全疑慮(如拉扯、
      鬥毆或其他失控情事),測試辦理單位應立即報請轄區警察機關協
      助,並報請技檢中心研議是否終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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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檢人進入試場及測試進行中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開始作答前,監評或監場人員發現違規情事(如提早翻閱試題、攜
      帶違禁物品),應立即告知違規情事並予制止,有攜帶違禁物品,
      應將其置於指定位置,將違規情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含人、事、
      時、地、物等要件),並留意應檢人是否仍有隨身攜帶其他違禁物
      品或置於座位旁。
(二)操作或作答期間,監評或監場人員發現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違規
      情事,並予制止,並將違規處理過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或另作成
      書面紀錄。
(三)應檢人經勸導無效,且可能影響其他應檢人作答權益或試場秩序時
      ,監評或監場人員應立即通報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報
      請測試辦理單位協調支援人力立即前往處理(處理過程得同步錄影
      存證),並通報技檢中心。
(四)測試辦理單位得運用人力將應檢人及違規證物(如不繳交之試題及
      答案卷(卡))帶至適當場所,詳加說明違規情事,並將違規處理
      過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或另作成書面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應檢人於試場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其他涉
      及人身安全等情事,嚴重影響其他應檢人作答權益時,測試辦理單
      位應立即報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並報請技檢中心研議是否終止測
      試。
(六)應檢人執意將試題或答案卷(卡)帶離試場,監評、監場或試務人
      員應立即制止,並告知試題或答案卷(卡)係屬公務資料,強行帶
      走將觸犯刑法第五章妨礙公務罪及第三十一章侵占罪;不聽勸告仍
      強行帶走,監評、監場或試務人員得將違規過程錄影存證後,移請
      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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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成測試後,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檢人繳卷出場後,於測試未結束前,在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
        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宣讀答案等影響測試情事,經勸
        導不從者,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應立即告知已違反
        試場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或
        不及格論,測試辦理單位得運用人力將該應檢人及違規證物帶至
        適當場所,並詳加說明違規情事。
  (二)測試時間終止後,應檢人於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
        、擾亂試場秩序等情事,依陳情案件程序處理,由測試辦理單位
        派員瞭解陳情或抗議目的,過程中應錄影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
        並通報技檢中心。所在地人數眾多或有其他團體介入,應立即報
        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三)監評或監場人員完成收卷返回途中,發現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影
        響測試公正性之行為,應予制止,涉嫌刑事責任者,得移請司法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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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資料屬保密事項者,應於明顯處標示「密」字
      ,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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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試辦理單位應定期檢查保密事項資料之保管情形,並做成紀錄。
      保密事項資料之保存,應依試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超過保
      存年限時,確實辦理銷毀,銷毀方式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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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測試辦理單位有技能檢定保密事項資料遺失或洩漏之情事,應立即
      將事故發生情形及所採應變措施,迅速向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及
      技檢中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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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有變更,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