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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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之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切結書(附件二)。
      2.交通費支出清單(附件三)。
      3.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4.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五)。
      5.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核銷應備文件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人申請交通費補助,除有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情形外,由本部依第
    四點之補助基準核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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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
    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經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
      項前段或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會
      議或詢問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二)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時,對於申請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
      說明。
(三)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同一補助項目,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
      獲得補助。
(四)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顯無實益、顯無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或團
      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情事。
(五)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