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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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因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異常變化,國內外氣溫偏高時有所聞,依據衛生
    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夏季為發生熱疾病至急診就醫之高峰期,
    對於經常性於戶外作業,如營造作業、馬路修護、電線桿維修、機車
    外送作業或從事農事等勞動者,尤需提高警覺及強化相關預防措施。
    再者,諸如環境風速、空氣溫度、濕度、輻射熱、個人生理熱負荷、
    熱調節能力及其他外加熱壓力因子等,均為影響戶外作業勞工健康原
    因之一,為協助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  條之 1  及
    324 條之 6  規定,強化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保障措施,預防高氣
    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特訂定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事業單位危害
    預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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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事業單位所有工作者,包括僱用之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
    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派遣勞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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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熱指數:指透過溫度及相對濕度評估對人體造成熱壓力之指標。
(二)熱壓力:指逾量生理代謝熱能、作業環境因子(包含空氣溫度、濕
      度、風速及輻射熱)及衣著量等作用,對人體所造成之熱負荷影響
      。
(三)熱危害風險等級:指特定熱指數值所對應之危害風險等級。
(四)重體力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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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3  條之 1  及第 324  條之 6  所定事項,參照本指引提供之
    作法,訂定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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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應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所在地(如直轄市、縣(市)之區、
    鄉、鎮等)或鄰近觀測站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附表一找出作業
    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對照附表二評估熱危害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
    等級採取對應措施,相關資訊可運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之「
    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查詢(
    圖 1)。
    前項所定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如位於山區等缺乏適當氣象觀測資訊
    時,應以具代表性之溫度及相對濕度量測資訊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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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期間如因環境因子變動,致依前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提
    升者,雇主應即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雇主依前點所定
    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為第一級至第三級時,如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
    射下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應將熱危
    害風險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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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依第五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對應附表二及附表三規
    定,採取下列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但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時,
    應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  條之 1  規定,設置遮陽、降
    低勞工暴露溫度之設備及適當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用水:
(一)實施勞工作業管理
      1.降低勞工暴露溫度
        雇主應視現場作業狀況,在合理可行之條件下,採取下列控制措
        施,以降低作業勞工暴露溫度:
     (1)於環境溫度低於勞工之皮膚溫度(一般為攝氏 30 度)時,可
          使用風扇或類似裝置將風吹向勞工,以增加空氣流動或對流,
          使人體皮膚與環境空氣之熱交換及排汗揮發速率提高;於環境
          溫度高於勞工之皮膚溫度時,則避免將熱源之熱風吹向勞工。
     (2)在高氣溫作業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遮陽裝置,臨時性作業可架
          設簡易之遮陽網(圖 2)、遮陽棚、傘(圖 3)等,以防止陽
          光直接照射或周圍地面、牆面反射之輻射熱能,避免勞工長時
          間之熱暴露。
     (3)適度運用細水霧或其他技術等進行降溫(圖 4、圖 5),以加
          強散熱效果,降低作業環境溫度。
      2.現場巡視勞工作業情形
     (1)雇主應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危害
          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勞工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隨時掌握
          勞工健康狀況。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疾病症
          狀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要時,應
          即安排就醫。
     (2)有關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防範相關檢核項目,可參考附表四。
      3.提供適當之休息場所
        為使勞工於休息時可降低體溫及恢復體力,雇主應依下列原則設
        置其休息場所:
     (1)設置於鄰近作業場所之適當位置。
     (2)設置於具備容納同一時段最大休息人數之空間。
     (3)具備適當遮陽效果,且不可因日照方向改變致無遮陽效果。
     (4)設置於具備空調、風扇等裝置或對外開放可接受外來涼爽微風
          之場所,並具備適當機制防止溫濕環境之氣流進入(圖 6);
          以貨櫃屋、組合屋等建築物或結構物之密閉式空間為休息場所
          者,如未有降溫效果,應設置冷氣機等空調裝置。
     (5)於從事作業之環境或地理位置受限制(如高空電塔維修)、作
          業範圍不定點或不定時移動(如使用或鄰接道路施工、維修、
          清理、景觀路樹修剪或農事)等不易設置固定休息場所之作業
          ,應預先規劃適當位置,可於場所鄰近處架設臨時遮陽棚(傘
          )等,或利用鄰近建築物陰涼處、天然遮陽處(如樹蔭等)作
          為簡易休息場所。
     (6)避免其他潛在危害,如過於接近道路、位於高噪音環境或有物
          體飛落之虞等處所。
     (7)提供可適度降低體溫之物品或設備,如冷水、濕毛巾或淋浴裝
          置等。
     (8)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圖 7),如清涼之飲用水或
          含電解質飲料(約攝氏 10 至 15 度,含酒精者除外);必要
          時,可準備食鹽,以供勞工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鹽分)。
      4.提供適當工作服裝
        雇主應提供淺色、寬鬆、具排汗性、透氣性、耐磨且穿著舒適之
        工作服,及通風良好之帽子或頭盔。但紫外線指數過高時,則建
        議穿著長袖工作服。
      5.於作業場所提供勞工充足飲用水及電解質
     (1)除第 3  目所定休息場所外,雇主並應於作業場所或鄰近位置
          準備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以利勞工取得與補充水分
          及電解質(鹽分)。其飲水頻率建議為每 15 至 20 分鐘 1
          次,每次飲水 150  至 200  毫升,且需規律定期執行,而非
          感到口渴才補充。若受限於作業條件,無法依上述建議補充水
          分,至少以每小時補充 2  至 4  杯(1 杯約為 240  毫升計
          )之方式為原則。
     (2)對於有鹽分攝取限制之勞工,雇主應另諮詢醫師之建議,採取
          其他管理措施。
      6.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
        雇主應瞭解勞工近期作業情形,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
        新進勞工或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應視勞工原有之熱
        適應狀態及體適能狀況,適當調配其熱適應及熱暴露時間,其規
        劃原則如下:
     (1)雇主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勞工,第 1  天之熱
          暴露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 20% ,其後每天最多可增
          加正常暴露時間 20% 之暴露時間,至達到正常暴露時間為止
          。
     (2)雇主對於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第 1  天之熱暴露
          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 50% ,第 2  天最多可增至正
          常暴露時間之 60% ,第 3  天最多可增至正常暴露時間之
          80%,第 4  天則可恢復正常作業。
     (3)夏季期間戶外溫濕環境可造成作業場所溫度遽升,雇主應於夏
          季來臨前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以確保勞工對溫濕度之變
          化具耐受力。
      7.調整勞工作業時間
     (1)雇主應適當分配勞工作息時間,並減少其連續作業時間,避免
          於高氣溫時段從事相關作業。雇主並應依據勞工實際作業狀況
          ,適度調配其工作時間;若作業環境有以下情形,建議增加休
          息時間或頻率:
          i.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
            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
         ii.作業環境接近無風狀態。
     (2)雇主可透過調整作業時段,如避開高氣溫時段,將作業移至清
          晨或傍晚等進行,以降低勞工熱暴露危害。
     (3)雇主可增加人力協助作業,調節作業速率,並限制在高氣溫環
          境中作業之時間長度或人數,以降低勞工熱暴露量。
      8.使用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
        於實施勞工作業管理或現場設置降溫設備確有困難,無法有效降
        低勞工承受之熱壓力時,再考量選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
        ,包含抗 UV 袖套、頭巾、寬簷帽、濕衣物、冰背心、具水冷循
        環式(圖 8)或配有風扇之背心(圖 9)等。但均應考量防護器
        具或用品造成之額外熱壓力影響。
(二)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1.適當選配作業勞工
     (1)雇主應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可能遭受熱暴露之全部勞工進
          行個人體適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
     (2)勞工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病、肝疾病、消化性潰
          瘍、內分泌失調、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服用影響體溫調節
          、抑制排汗、利尿劑等藥劑,或肥胖、妊娠、中高齡及高齡者
          、近期缺乏熱暴露者、曾經患熱疾病者,因其身體循環及調節
          機能較差,雇主應隨時注意勞工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
          間從事高氣溫作業。有疑義者,應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醫
          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3)新進或在職勞工應配合雇主接受一般勞工體格檢查或定期健康
          檢查,以確認其體適能狀況。有相關病史或狀況者,並應於事
          前告知雇主,以進行健康管理及適當之工作調配。
      2.實施勞工個人自主健康管理
     (1)雇主應向勞工宣導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養成良好飲食習慣及充
          足睡眠,且不可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飲用含酒精性飲料等事項
          ;必要時,應提供其個人健康諮詢。
     (2)勞工應配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有身體不適之情形者,應即告
          知雇主,以便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預防發生工安事故,並降
          低熱疾病發生。
      3.確認作業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1)雇主於作業場所應配置足夠之體溫及血壓(含心跳速率)量測
          裝置,並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確認作業勞工之
          身體健康狀況。雇主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熱疾病相關症狀或
          以下情形時,可能顯示勞工具有熱危害風險,應暫停勞工作業
          並於陰涼處休息;必要時應立即請求醫療協助:
          i.當未熱適應者核心體溫(如耳溫)超過 38°C ,或已熱適應
            者核心體溫超過 38.5°C 時。
         ii.勞工持續數分鐘之心跳速率(次/分鐘)超過 180  減去勞
            工年齡之數值(180-年齡)時。
        iii.勞工在停止體力負荷作業 1  分鐘後之心跳速率高於 120(
            次/分鐘)時。
     (2)雇主應儘量使勞工採團隊作業(至少 2  人 1  組)以隨時互
          相注意是否有不舒服之反應,當有勞工身體不適或出現熱危害
          相關症狀時,應即通知作業夥伴請求協助,暫停作業於陰涼處
          休息,並儘速通報主管。
(三)熱危害預防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從事作業,應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勞工定
      期實施下列之危害預防教育訓練,以避免熱危害發生:
      1.熱疾病類型與發生時機及臨床症狀。
      2.熱疾病預防措施,包含本指引所定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及勞工
        應配合之個人自主健康管理事項。
      3.緊急情況之急救措施與應變演練。
      4.熱疾病職業災害案例。
(四)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1.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為利勞工發生熱疾病之緊急救護準備,雇主應於事前掌握鄰近醫
        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建立其緊急應變聯絡及通報流程
        。
      2.實施急救措施
     (1)雇主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事件,勞工出現熱疾病相關症狀
          時,應立即將其移至陰涼處降溫,並作緊急處置;必要時,應
          立即就醫尋求專業協助。
     (2)常見熱疾病症狀及處置原則,可參考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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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 20 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
    級,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並應儘量以機械(如手推車、捲揚機等)代替人力搬運等,以降低勞
    工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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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依第五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除有緊急救
    援之需求外,應避免使勞工於戶外從事下列作業:
(一)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性防護衣進行作業。
(二)重體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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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對於勞工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或其他具有
    變動性或臨時性之作業型態(如舉牌人員等),除依第五點至第七點
    辦理外,並可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穿著長袖、吸濕排汗、涼感之衣服。
(二)隨身攜帶充足飲用水。
(三)視天候狀況及作業情形,使用濕毛巾、隨身型風扇、保冷劑、風扇
      循環背心、防曬用品(如防曬乳液、抗 UV 袖套、頭巾等)等個人
      防護器具或用品。
(四)善用對外開放之政府機關、圖書館、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具空調場
      所、鄰近公園或建築物陰涼處,或透過合作店家等作為休息場所,
      並適當安排休息時間及補充水分或電解質,避免過度集中於高氣溫
      時段下作業。
(五)建立健康狀況通報之程序及管理措施,當勞工有疑似熱疾病症狀時
      應立即通報,以掌握勞工健康狀況及作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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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鑑於個別勞工對熱壓力耐受度不盡相同,且尚須考量其他相關影響
      因子,爰除本指引所定分級及管理措施外,雇主得視需要參考其他
      具科學依據之相關標準或指引等內容,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