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估勞動供需狀況,擬定具公信、公正、 合理、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且在勞資社會對話三贏原則下訂定跨 國勞動力政策,爰設置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對國內社會、經濟、衛生及治安等影響評估事 宜。 (二)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資料蒐集、統計數據、研究報告及政策建議 諮詢及評估等相關事宜。 (三)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總額及各行業分配額度與得聘僱外籍人員比例 之評估事宜。 (四)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政策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指派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之: (一)政府部門代表四人至八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六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六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兼之。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 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但當期會議無提案 或重大政策需研商討論,得不召開。 召開會議除邀請委員出席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社會人 士列席。
五、除前開定期會議外,遇有重大臨時政策,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邀請委員研商討論。
六、本小組合議之建議方案,報經本部部長核定後實行;另委員對建議方 案有不同意見,亦得以書面方式提供不同意見書,由幕僚單位併案陳 報。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另委員有實支交通費得核實報支。
八、執行本小組任務所需經費,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 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