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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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時,應依前點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仲裁案件資
    料通知第二點所定對象,向本部申請獎勵。
    依前項規定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於前項
    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
    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
    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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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查明有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勵;本部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令其限期返還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