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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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
    法人)訂定會計制度有依循之架構,以提升會計事務之品質,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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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其設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財團法人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將來發
    展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兼顧預算、會計及統計需要,先決定所需
    之財務報告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項目、簿籍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
    會計項目、簿籍及報表之明細資料,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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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應冠以其全銜定其名稱,參考範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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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總說明應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要內容及核定或備查之權責機關等
    。
    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會計人員。
(十)附則。
    第一項之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
    計制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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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制度本文之總則,內容應包括:
(一)會計制度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財團法人之組織及業務概述。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會計處理應依循之法令規定與會
      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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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制度本文之簿記組織系統圖應包括會計交易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
    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與程序及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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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制度本文之財務報告應包括其組成內容及編製原則。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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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項目,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分類、名稱、定
    義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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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簿籍,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種類、格式及登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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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憑證,內容應包括其設置原則、種類、格式、編
    製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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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力求
      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得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
      擇下列事項訂定或另行增訂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等事務
        處理)。
  (二)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三)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四)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五)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六)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質和先後順序、
      職權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交易、記載交易及
      保管資產是否已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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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檔案管理,內容應包括會計檔案之保存、調閱
      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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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人員,內容應包括其任免、交代處理程序及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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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會計制度本文之附則,內容應包括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及實施日期
      。
      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之修正,除下列事項得由其董事長核定後,以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部,如設有監察人者,並應通知監察人外,其
      餘應以書面函報本部:
  (一)配合政府法規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為之修正。
  (二)因業務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其會計制度所訂原則下所為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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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會計制度報本部者,應以書面方式報送並加附電子檔案,其編印規
      格採 A4 直式規格,橫式書寫,左側裝訂,封面及書脊註明「財團
      法人○○○會計制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