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9 年全國職場達人盃-木漆花藝類群創作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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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家技能水準。
(二)增進業界聯誼與技術交流。
(三)配合 2020 年台北國際家具展,擴大於公開展覽場舉辦木漆花藝類
      群創作技能競賽,期藉由加強宣導競賽活動,展現職場達人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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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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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賽日期:109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至 2  月 24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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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1):
(一)花窗創作職類。
(二)家具創作職類。
(三)漆藝創作職類。
(四)花藝創作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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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方式:
(一)花窗創作、家具創作及漆藝創作職類,採 3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審圖):報名時繳交設計圖等文件,由裁判團召開
        審查會議,擇優錄取 10 人(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3.第 3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二)花藝創作職類:採 2  階段競賽。
      1.第 1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得視情
        況調整人數)。
      2.第 2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得視情況調整人數)。
(三)選手於競賽時採用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
      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四)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五)採單人競賽,初賽與決賽時間合計 12 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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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得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1
        人(組)。
      2.工作(訓練)年資證明,可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或投保明細)
        、服務(訓練)證明、登載起訖日期之聘書,或其他可證明工作
        (訓練)年資之證明。工作年資為必要年資,不得僅提供訓練年
        資證明,以上證明所登載年資須累計達 3  年以上。
      3.為符合職場達人精神,參賽選手須為在職身分。
      4.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
      5.曾獲得 108  年全國職場達人盃-木漆藝作類群技能競賽獲得前
        3 名,不得再參加本次的競賽職類如下:
     (1)108 年漆作藝術職類前 3  名,不得參加 109  年漆藝創作職
          類。
     (2)108 年藝術花窗創作職類前 3  名,不得參加 109  年花窗創
          作職類。
     (3)108 年藝術家具創作職類前 3  名,不得參加 109  年家具創
          作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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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採用網路報名,自 10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上
      午 9  時起至 108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報名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
      能檢定中心/首頁/最新消息)。報名人數未達 6  人者,得延長
      報名時間 1  週,仍未達 6  人者,則停辦該職類競賽。
(二)報名方式:
      1.報名選手請於報名網址畫面,登錄參賽基本資料,包含比照新式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上傳最近 2  年內所拍攝彩色、脫帽、未
        戴有色眼鏡、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2MB 以內,解析度 300
        至 600DPI 之 JPG  檔)。
      2.登錄完成後,務必列印網路報名表,加蓋提名單位印信(章戳)
        ,並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影本,裝入 A4 信封袋,並將「郵寄報名資料
        用信封封面」貼於信封袋上。報名表及上開文件請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地址:40873 臺中市南
        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三)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
      視為無效,並予註銷報名資格。
(四)報名表件經承辦單位審核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資格者,不予受理
      ,並由主辦單位通知提名單位或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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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規定,選手於競賽期
    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大會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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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賽期程與地點(競賽日程表如附件 2):
(一)花窗創作職類
      1.繳交設計圖:109 年 1  月 30 日前寄至技能檢定中心。
      2.初賽:109 年 2  月 20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3.決賽:109 年 2  月 21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二)家具創作職類
      1.繳交設計圖:109 年 1  月 30 日前寄至技能檢定中心。
      2.初賽:109 年 2  月 21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3.決賽:109 年 2  月 22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三)漆藝創作職類
      1.繳交一張決賽漆藝創作設計圖含文字說明(A4  大小需護貝)與
        一件(直式)創作主題不限. 尺寸為:高 x  寬 x  厚:96cm x
        67cm x 0.9cm  規格成品,須在 109  年 1  月 30 日前寄至技
        檢中心。
      2.初賽:109 年 2  月 22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3.決賽:109 年 2  月 23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四)花藝創作職類
      1.初賽:109 年 2  月 21 日(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2.決賽:109 年 2  月 24 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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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膳宿及交通:
(一)膳食:競賽期間由主辦單位供應午餐便當。
(二)住宿:
      選手之服務單位或住居所距離競賽場 60 公里以上者,由大會補助
      住宿一日,每人最高新臺幣 800  元整,日期如下:
      1.花窗創作職類:109 年 2  月 20 日晚上住宿。
      2.家具創作職類:109 年 2  月 21 日晚上住宿。
      3.漆藝創作職類:109 年 2  月 22 日晚上住宿。
      4.花藝創作職類:109 年 2  月 23 日晚上住宿。
(三)交通:由選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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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材料費:漆藝創作及花窗創作職類選手得就自由創作部分自購材料
      ,並自行攜帶至競賽場,檢據核實報支。大會最高補助額度為漆藝
      創作職類每人新臺幣 5,000  元,花窗創作職類每人新臺幣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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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
        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獎牌 1  面、獎狀 1
          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牌 1  面、獎狀 1
          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牌 1  面、獎狀 1
          幀。
        4.第 4  名:獎狀 1  幀。
        5.第 5  名:獎狀 1  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規定,對技能競
        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
        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主辦單位頒給其提名單
        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1  幀。
  (四)每職類於競賽結束及評分後,立即公告英雄榜並舉行頒獎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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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事項:
  (一)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技術爭議
        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四)本競賽之技能範圍有別於技能檢定,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
        證辦法之免術科測試之規定。
  (五)選手報名時填寫電子信箱,即可訂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電子報及參加「技能競賽充電讚」社群網站,收取競賽各
        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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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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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