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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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貿易自由化,鼓勵受影響產業之勞工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技能水準,促進產業競爭力,並執行因
    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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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補助對象:
    原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定適用對象,且參加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業訓
    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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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相關
      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受訓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介接查知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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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
      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尚未補助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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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
      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
(二)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
      ,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
      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四)受補助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受補助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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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
    援措施實施辦法施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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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
      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
      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承辦單位,再
      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三)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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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款
    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為
    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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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
      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
      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
      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
      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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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當年度公務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後,技檢中
    心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