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線上預辦加保及退保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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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勞工加保及
    退保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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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局 e  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於確認勞工預定到職、入會、
    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日後,得於上述期日起前十日內線上
    預辦加保或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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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單位上傳預辦加保或退保資料後,應至本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
    確認是否上傳成功;遇系統故障、維護或網際網路連線中斷,致無法
    順利上傳資料之情形,得於系統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服務後,再重行
    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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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勞工實際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
    、退會、結(退)訓日(下稱應為通知之當日)一致者,視同投保單
    位依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列表通知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或停止,自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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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應為通知之當日不一致者,應依勞
    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於應為通知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或
    於應為通知之當日以前,線上更正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應為通知之
    當日晚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者,應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
    線上更正。
    勞工並未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應於原預
    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線上刪除原預辦之加保或退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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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單位未依前點規定列表通知本局,或線上更正(刪除)原預辦之
    加保或退保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到、離職證明等相關
    佐證資料送本局審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