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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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是造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的病原體,大部分的人類冠狀病毒以直接接觸帶有病毒的分泌物或
    飛沫為主要傳染途徑,而人類感染冠狀病毒則以呼吸道症狀為主。面
    對疫情造成的全球大流行,已經對各行各業產生全面性的影響,為確
    保勞工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對於工作環境
    或作業應辨識可能之危害、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
    控制措施。鑑於 COVID-19 疫情仍在持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
    協助事業單位依職場感染風險等級採取對應防疫措施,特修訂本指引
    作為行政指導文件,事業單位可依工作環境或作業(包含人員、製程
    、活動或服務)的規模與特性等因素,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
    布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與各部會相關防疫指引及國際相關職場防疫資訊,並因應該中心發
    布之最新疫情訊息,滾動式調整防疫管理對策,以提升事業單位對職
    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辨識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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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暴露風險等級劃分
    職場中感染 COVID-19 之暴露風險高低與職業特性及作業型態密切相
    關,例如是否需要與確診或疑似感染個案近距離、重複或長期接觸,
    依工作場所或作業型態可大致分為以下四個暴露風險等級,雇主可參
    考運用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一、特殊暴露風險等級
    執行疑似或確診 COVID-19 病人之插管、支氣管鏡檢查及侵入性採集
    檢體等可能產生飛沫或氣膠(aerosol) 的醫療處置之醫護人員及技
    術人員、處理疑似或確診個案檢體或相關實驗室之人員。
二、高度暴露風險等級
    為暴露或極可能暴露於 SARS-CoV-2 的工作,例如確診 COVID-19 個
    案或已有症狀的疑似感染個案之醫療照護人員,及進出該等工作場所
    之承攬商勞工或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載運確診或
    已有症狀的疑似感染個案車輛之司機與隨車人員。
三、中度暴露風險等級
    需要近距離頻繁接觸不特定對象之人員或可能感染 SARS-CoV-2 但尚
    無症狀的人員,包括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等人潮較
    密集之場所或從事食品外送、防疫旅館等第一線服務人員。
四、低度暴露風險等級
    指不需要與確診或疑似感染個案接觸,也不需要與一般大眾近距離頻
    繁接觸的工作,例如於一般室內工作場所或戶外地區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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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工作場所危害控制及管理措施
    雇主應考量勞工的工作內容及型態,鑑別哪些工作場所、人員可能透
    過何種管道暴露 SARS-CoV-2 ,評估其暴露風險等級,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及勞工防護需求,採行危害控制及管理措施
    ,成立防疫專責小組(指定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訂定職場防疫
    相關應變計畫據以推動。依職業衛生危害控制方法之效能,其優先順
    序依序為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及個人防護裝備,建議事業單位可考量
    有效性、簡便性,或依實際狀況同時採取多種控制措施,以保護勞工
    免於受到感染,各種控制方法分述如下:
一、工程控制
    為減少勞工暴露 SARS-CoV-2 的風險,可依工作性質適當的採取以下
    控制措施:
(一)安裝高效率空氣濾網,並提高更換或清潔空氣濾網之頻率。
(二)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中央空調應提高室外新鮮空氣比例。
(三)安裝物理屏障(如透明塑膠隔板)等措施。
(四)安裝用於客戶服務的通行窗口,如得來速(Drive-through) 。
二、行政管理
    對於工作場所環境衛生與人員健康管理,可採取以下適當防護對策或
    程序,並請人員配合辦理:
(一)對有發燒或有急性呼吸道症狀之勞工進行管理並留存紀錄,主動鼓
      勵勞工在家休息;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相關確診規定
      (就醫或篩檢等),協助勞工進行後續處置。
(二)調整辦公時間或出勤方式,通過視訊方式採取線上會議,以減少工
      作人員或客戶之間面對面的接觸。
(三)勞工工作時間、地點及出差採彈性及分流措施,並採空間區隔及調
      整。
(四)置備必要的防疫物資並提供正確的使用方式,定期清潔或消毒工作
      環境及場所物件。
(五)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等出勤管制措施,並實施訪客或承攬商等門禁
      管制措施。
(六)對於確診個案近期從事工作或進出之工作場所,應加強地板、牆壁
      、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七)辦理職場防疫相關安全衛生措施之宣導或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
      宣導勞工自我防護並遵守社交禮節及保持社交距離。
(八)如有近期曾從疫情較為嚴重之地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勞工,應
      密切留意其個人健康狀況,採取必要之追蹤及管理措施。
(九)避免指派勞工赴疫情較為嚴重之地區出差。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
      意,應優先遵守該國(地區)之防疫政策,確實評估疫情狀況、感
      染風險與勞工個人健康狀況,強化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提供
      勞工符合該國(地區)規定之防疫物資並加強其工作場域清潔、消
      毒及保持通風等必要之防護措施。
三、個人防護裝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雖然工程控制和行政管理可以有效地減少 SARS-CoV-2 的暴露,但有
    些情況仍需使用個人防護裝備,以確保工作時的安全。防疫期間所需
    的個人防護裝備類型,應視疫情及勞工從事作業或指派之任務可能暴
    露 SARS-CoV-2 的風險而定,可依據作業暴露風險等級類別選用包括
    呼吸防護具、髮帽、護目裝備、面罩、手套和隔離衣等裝備,選擇及
    使用須注意以下事項並有查核機制:
(一)根據個別勞工的危害進行選擇。
(二)呼吸防護具應有適當的密合度。
(三)必須全程正確配戴。
(四)應定期檢查、保養和更換。
(五)於脫除、清潔、保存或拋棄時,應避免污染自身、他人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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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勞工自主防護及權益保障事項
一、如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應留在家中休息,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最新發布相關確診規定(就醫或篩檢等),進行後續相關處置
    。
二、勞工應做好自主管理,保持手部清潔消毒,落實使用肥皂勤洗手、呼
    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遵守社交禮節及保持社交距離,避免前往疫情
    較為嚴重之地區旅遊、避免接觸野生動物。若出現發燒、咳嗽等身體
    不適,並主動告知雇主及配合各項防疫管制措施。
三、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室內聚集及人潮擁擠之處所。
四、雇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勞工得拒絕指派前往疫情較
    為嚴重之地區提供勞務。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
    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
    付資遣費。
五、勞工因執行職務感染 COVID-19 ,經個案事實認定屬職業災害者,其
    相關權益除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各項職業災害給
    付,如有不足部分,應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足相關職業災害補
    償。
六、勞工如有對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及勞工權益保障之相關
    疑慮,可透過手機或市話直接撥打 1955 免付費專線尋求協助;如係
    有關確診康復者重返職場之權益保障事項,亦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網站 COVID-19 職場防疫專區搜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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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特定場所或作業
    人員,已訂有多種防疫指引(如附錄),事業單位可依風險等級採取
    之控制措施,並對應附錄中各種適用之指引,據以推動。
二、防疫期間所需的個人防護裝備(PPE) 類型應視疫情及勞工從事作業
    及任務所可能導致暴露風險而定,可依勞工之暴露風險等級,提供適
    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三、本指引提供職場防疫一般參考性原則,有關 COVID-19 之防疫管理機
    制應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及相關指引、公告等辦理
    ,建立職場防疫計畫或措施,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
    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洽詢。
四、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並避免勞工於職場染疫,要求勞
    工接受快篩,因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快篩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快篩費用規定
    者,應優先從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