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 條之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之申請條件及受理方式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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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績效審查之申請條件:
(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且有效期限距申請日逾 6  個月
      以上。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及前 3  年
      度,未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職業災害。
(三)近 3  年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 3  年總合傷害指數
      之行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計
      期間滿 3  年。
    前述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係指事業單位經第三方驗證機構
    驗證,取得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或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45001  驗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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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資訊暨申請平台(網址:https:
    //osha-performance.osha.gov.tw)之「申請專區」進行申請,依線
    上申請流程,上傳相關文件後,列印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公文
    ,函送本署委託之審查作業機構(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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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項:
(一)前經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核予績
      效認可之事業單位,其績效認可有效期間屆期者,得重新申請績效
      審查,並於屆滿日 45 日前提出。
(二)依前項重新申請績效審查並通過者,其績效審查通過之有效日期自
      前次經勞動部核發績效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前經勞動部依 106  年 3  月 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0778 號令
      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第 26 點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經績效認可審定結果為未通過者,自審定結果送達
      日起滿 1  年,方得再申請績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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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事項如有調整,將公布於本署官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