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