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項目如下: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 19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
    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0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
、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
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
    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2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搬遷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
核發標準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
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3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
    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4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
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
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25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僅得按月擇一
申領。
第 26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
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
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