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寒冷天氣期間戶外作業安全健康指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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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當冬季期間寒流來襲,工作者可能因低氣溫而併發相關疾病,尤其是
    患有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者,應特別留意氣溫變化;此外,針對於
    山區、沿海、其他臨水或水上等特殊工作環境,以及從事營造作業、
    大樓外牆清洗、廣告招牌吊掛、線路檢修、農業、漁業、外送作業等
    之戶外工作者,需特別注意低氣溫作業風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
    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另依同法第 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綜上
    ,為強化寒冷天氣期間戶外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指引為行
    政指導,提供雇主與工作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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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留意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低溫特報,適時採取以下安全健康管
    理措施:
(一)行政管理:
      1.提醒勞工穿著適當防寒衣物,並隨時留意自己之健康狀況。
      2.於工作場所或休息室中,供給溫熱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3.在合理可行之範圍內,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儘量安排於日夜較溫
        暖之時段(如接近中午)進行,必要時增加人力協助作業,並增
        加休息時間或頻率。
      4.建立工作伙伴互護機制,作業勞工彼此互助、關懷,或由現場主
        管隨時觀察,主動瞭解是否有勞工發生身體異常狀況。
      5.於偏遠地區單獨工作之勞工,應提供其有效之通訊設備或其他適
        當設施,俾於緊急狀況時提供協助。
      6.發現勞工身體狀況不適時,應先停止作業,作必要之處置,待身
        體狀況穩定後再繼續作業,絕不可勉力為之。
(二)健康管理:
      依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適當進行工作調配,儘
      量減少勞工暴露於寒冷天氣之時間。對於健康狀況有疑慮者,宜尋
      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三)教育訓練:
      實施低氣溫保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低氣溫危害預防
      並配合遵守安全健康之作業程序,減少低氣溫造成之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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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者應採取之預防措施
(一)穿戴保暖衣物:
      1.穿戴可保暖防寒之衣物、鞋、帽、手套等,以避免寒風與低氣溫
        之傷害。
      2.建議採取多層式穿法,以提供較佳之保暖效果。內層以可吸濕排
        汗材質為主,中間層則以保暖材質為主,外層則選擇可防風、防
        水之材質;建議隨身攜帶備用衣物(包括內衣),以備衣物潮濕
        後可更換,避免失溫。
(二)保持正常生活作息:
      養成良好飲食習慣及充足睡眠,維持適當運動習慣,以促進血液循
      環。
(三)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1.身體不適時,應即主動通知作業伙伴,暫停作業並於溫暖處稍作
        休息;必要時,應立即請求醫療協助。
      2.不可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飲用含酒精性飲料,並於作業期間適時
        補充溫熱水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