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下簡稱裁決) 案件當事人,以視訊方式出席裁決調查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提出說明之程序。 (二)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聽取當事人意見之程序。
三、裁決案件調查程序之視訊作業應於本部及本部指定之場所進行。
四、申請裁決案件之勞工或工會,遇有交通不便、天災或事變等情事,致 不能親自出席調查程序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 查程序。
五、申請裁決案件之勞工或工會,向本部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者 ,應於申請裁決案件或知悉有前點情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前項裁決之申請人數為二人以上者,應得全體申請人同意後共同為之 ,並應提出同一視訊場所,供本部依第三點進行指定之參考。
六、本部於收到勞工或工會依前點規定申請後,應經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同意,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工或工會經依前點規定申請後,如欲變更為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 程序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七、裁決案件之他方當事人,於收到本部依前點第一項之書面通知後七日 內,得選擇至第三點指定之視訊作業處所,或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 程序,並以書面通知本部;其後如有變更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得決議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 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程序: (一)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二)預定進行之調查程序中包含詢問證人、鑑定人之程序。 (三)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顯有困難。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得依職權中止該次調查程 序: (一)視訊系統發生故障、連線中斷或遲延,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調查 程序之進行。 (二)視訊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調查 程序之進行。 (三)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旁聽人員有不當干擾程序進行之行為,經裁 決委員制止仍未改善,致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四)其他足認有影響調查程序進行之情形。 前項調查程序中止後,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得另定期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