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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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
    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訂定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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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就我國勞動條件、職業安全
    衛生及職業災害情況,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
    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本部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北、中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依其內容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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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願景
    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及維護勞雇雙方權益,以確保安全健康的勞動力
    及工作場域,提升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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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目標
一、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二、持續降低職業災害,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保障勞工基本人
    權。
三、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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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基本理念
一、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健全事業單位勞動條件管理制度,建立
    友善工作環境,應採取宣導、輔導及檢查等策略,以提升監督檢查效
    能。
二、在檢查人力有限情況下,勞動檢查機構應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
    取分級管理策略,強化宣導、輔導、檢查、協助、跨機關治理、伙伴
    合作及文化促進等多元策略工具,以達成前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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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策略
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督促事業單位
    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並對勞動條件法令遵循度不佳之事業單位,
    優先實施檢查。
二、實施風險分級管理,提升產業安全衛生水準:
(一)績優企業:優先施以自主管理制度之訪查監督,並辦理座談、觀摩
      、分享學習等活動,協助安全衛生績優單位邁向標竿企業。
(二)高風險事業:高違規、高風險及高職災發生率等事業單位,優先實
      施檢查,並提供改善協助,落實法令規定。
(三)中小企業:提供教育訓練、參訪、輔導、諮詢及觀摩等協助,並透
      過安衛家族、促進會及大廠帶小廠等服務資源,提升其安全衛生管
      理水準。
三、整合產官學界資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以績效評核及獎勵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事業單位及有
      關團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活動。
(二)推動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促使當地政府、勞資團體、事業單位及
      學校主動辦理,推廣安全衛生文化在地扎根,並可結合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提高事業單位參與率。
(三)推動安全衛生伙伴合作:與大型企業、工業區、專業團體及產業公
      會等單位締結安全衛生伙伴關係,擴大資源分享及輔導協助成效。
(四)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減災及共同管理機
      制,強化防災效能。
(五)強化工作者安全衛生知能:針對特殊族群、高風險工作者及無一定
      雇主等勞工,強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藉由高風險事業之製造、
      供應商等供應鏈、衛星工廠體系及新興傳播管道,傳遞安全衛生防
      災訊息。
四、建構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結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
    預防及重建中心資源,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診斷、輔導相關技術、
    設施經費補助及管理實務之諮詢服務,加強安全衛生知識推廣應用。
五、優化勞動檢查人員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建置勞動檢查作業標準、技
    術手冊及指引,善用資訊科技,發展智慧化勞動監督檢查技術,以提
    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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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
    依下列原則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應辦事項實施檢查: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
      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4.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
      5.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
        護者。
      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7.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
        令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2.經本部參酌勞動環境情勢及民意需求,政策指示勞動條件專案檢
        查實施對象及規模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2.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含汙水下水道新建工程)。
      3.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屋頂或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
      4.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5.高毒性、高刺激性、腐蝕性與特殊材料氣體、含游離二氧化矽粉
        塵、石綿、苯、鉻酸鹽、砷、鉛、鎘、錳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
        高溫、異常氣壓等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6.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
        酵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
        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7.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及市場查驗專案。
      8.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專案。
      9.生物性因子危害預防專案。
     10.高風險事業單位外籍移工危害預防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死亡或重傷之職
      業災害者。
(二)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一年內曾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
      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
      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
      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危害性之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
      原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對於上開優先檢查對象
    應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為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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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二)勞工出勤紀錄。
(三)勞工工資清冊。
(四)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
      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五)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六)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七)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八)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九)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十)童工、青少年、女性勞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十二)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三)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五)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
        項。
(十七)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移
        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
        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事項。
     16.堆高機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
        安全防護措施。
     17.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組拆、
        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及樓板邊
        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職安署訂定
        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
        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應查明是否由
        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土壤)力學
        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
        以執行,並對於營造作業主管是否管制進入作業之勞工或其他人
        員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及相關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是否有效,
        始得進場作業。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
        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
        安全防護具。
      3.屋頂作業災害預防檢查:針對屋頂作業檢查重點如下:
     (1)事業單位是否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或為滑溜之屋頂,設置適
          當之護欄;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於屋架上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照執照或實際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以事業單位是否設置高度九十公分
          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
          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4.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
        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
        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
        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
        重點。
      5.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
        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設備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工程作業之臨時用電設備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
        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
        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
        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6.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
        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
        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及其光電式
        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研磨機、
        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7.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檢查:針對廠場內既有或新購入設
        置經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檢查重點如下:
     (1)屬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防爆
          開關箱及防爆燈具,是否經公告認可之機構依現行法令規定實
          施型式檢定合格,並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屬新
          安裝或換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所
          有防爆電氣設備,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
          貼安全標示。
     (2)屬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購入之動力衝剪機械及自一百零一年
          十月一日起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是否張貼商品
          檢驗合格標識,或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
          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
          示。
     (3)屬經本部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
          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
          款至第十款所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其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
          零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於本部
          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及交流電焊機用
          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
          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經本部認可驗證機構實施
          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及金屬材料加工用傳統式(非
          數值控制)人工導引車、銑、搪床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
          八年八月一日之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
          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
      8.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
        ,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
        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
        檢定合格。
      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定設置安
        全母索,及使勞工配戴安全帽、全身背負式安全帶,要求起重機
        操作人員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確實辦理,並實施作業前檢點、作
        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
        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
        之預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
        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
        查重點。
     10.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
        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
        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11.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呼吸防護計畫訂定與執行、勞工個
        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
        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及作業管理,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新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2.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檢查:針對高風險事業單位,以其是否採取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警告傳達與標示、教育訓練、設置或提供
        適當防護設備或個人防護具及健康管理等危害預防措施為檢查重
        點。
     13.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缺氧或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確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並依危害
        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
        、危害防止措施、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
        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為檢查重點。
     14.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
        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
        理為檢查重點。
     15.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
        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
        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
        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為檢查重
        點。
     16.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另針對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
        ,查核其建置及執行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17.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並依職安署「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
        及注意事項」辦理。
     18.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
        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19.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演
        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景搭
        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
        、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點。
     20.特定對象保護檢查:
     (1)針對外籍移工、漁工、原住民、青少年、童工、技術生、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勞工等族群較常從事之行業,將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及常見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
          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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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檢查:各勞動檢查機構以執行本部規劃之
      專案檢查及交辦檢查事項為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辦
      理轄內之申訴案、一般檢查及配合本部交辦專案,另得視需要自行
      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二)精準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及廠區外地下管線施工、維修保養、檢
      查等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
      氣壓作業、危險性設備之相關系統檢修、升降機組裝及維修作業、
      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人字臂起重桿組拆作業、
      屋頂相關作業、使用架空索道從事運輸作業、繩索作業及丁類危險
      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
      ,要求事業單位事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
      施監督檢查。
(三)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職安署訂定之檢
      查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四)重大災害檢查: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並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業單位實施完整檢查。
(五)申訴案檢查: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直轄市及縣(市)主管
      機關自行訂定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等規定,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
      檢查處理。
(六)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
      、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七)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案審查及現場複查:參照
      職安署訂定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處理
      原則」辦理審查;對經審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
      替代檢查案實施現場複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安全
      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作業,以落實該設備管理之完善性及繼續
      使用之安全性。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職安署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
      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
      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設施及事項作業。另甲類場所事業單
      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將製作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
      動檢查機構備查。
(九)風險分級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及營造工地之基本資
      料,並針對具有火災爆炸、局限空間、機械捲夾、墜落、倒塌崩塌
      等潛在危害之工作場所及營造工地,依其特性、管理狀況、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紀錄、是否屬危
      險性工作場所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檢查。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職安署針對高職災、高
      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
      及企業工會。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
      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勞動部重大
      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檢查作業程序辦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工會檢舉及媒體報導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或媒體報導
      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應即依法處理及確實
      作好保密工作。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
      者,除通知立即改善外,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
      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
      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
(五)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職工
      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項,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
      依法處理,各該主管機關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為發揮勞動檢查效能,勞動檢查機構就事業單位之風險特性及規模
      等考量後,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策略,實施監督檢查作為,檢查發現
      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勞動場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
        六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
        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
        後,始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逾規定期間未經再檢
        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法裁處
        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
        用。
      3.事業單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情事者,
        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4.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情形外,需完備事業單位意見
        陳述程序後,依法裁處罰鍰,罰鍰之額度依本部「違反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符合該要點第八
        點規定者,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5.專案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
        實施追蹤複查。
(七)勞動檢查機構於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有查獲建築法所規範之昇
      降設備未依規定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應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
      機關,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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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配合措施
一、對於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以外聘專家團隊實施訪視或座談等方式監督改善,藉
    系統運作查核機制促進其自主管理效能。
二、協助高風險產業,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一)加強高風險化學製程安全管理,持續降低火災爆炸災害,並強化維
      修保養作業管理,有效預防維修保養災害。
(二)強化營造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並加強公共工程災害預防,推廣統合管
      理技術及自主管理制度。
三、推動中小企業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協助機制
(一)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型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亟需改善者,得視其需求,轉
      介受本部補助辦理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之地方政府或職
      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管理單位,提供諮詢、訪視或輔導等資源協助
      。
(三)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成效不佳,或未特約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應視其需求
      ,轉介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協助、訪視
      輔導或申請相關補助。
四、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選定職業災害較高之行業,針對職業災害發生特
      性,辦理相關防災專業訓練及製作各項宣導摺頁、手冊等,加強對
      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安全衛生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負責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相關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與工會配合辦理新進會員教育訓練,建立自營作業者資料庫,舉辦
      自營作業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增進其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能。
(四)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五、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
      員」、「職場健康服務優良單位及人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評選及頒獎表揚活動,鼓勵國內企業向工安標
      竿學習,塑造良好工安水準。
(二)鼓勵獲獎單位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將安全衛生經驗分享國人。
(三)鼓勵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集團企業、安衛專業團體自主辦理
      年度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
(四)藉助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
      案等締結安全(健康)伙伴關係,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
      場所危害,並以教育訓練、宣導輔導、成果分享等方式,協助合作
      伙伴改善並向上提升整體職場安全衛生水準及健康勞動力。
六、事業單位同一作業類別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第四級管理人數達三人
    以上或發現疑似職業病案例,且該作業具重大潛在風險者,應對其實
    施輔導等協助改善措施。
七、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為進行
    職業病群聚事件調查或疑似職業病之診斷,有至工作現場訪視需求時
    應予協助;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有關該法之認
    可醫療機構實施疑似職業病訪視與職業病鑑定之調查,應予協助。
八、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強化與轄區內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窗口之聯
    繫,協助完善職災勞工後續重建服務。
九、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
      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
      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職安署、各勞動檢查機構與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
      機關職權實施檢查或查核,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輔導及法遵訪視
      等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資
      訊管理系統」,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職
      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處理。
(七)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
      ,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職安署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聯繫會報,協調增進
      安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
      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
      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
      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促監
      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辦機
      關實施聯合稽查。檢查結果並副知工程主辦單位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
        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
        ,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二)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火災爆炸
        (石化製程、爆竹煙火、科技廠等)跨部會聯合檢查,並各依主
        管法令辦理。
(十三)對於高工時、高違規與社會高度關注之行業,優先配合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十四)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基本工資者加強查察
        ,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
        併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十五)實施勞動檢查時,如遇事業單位僱有未滿十八歲之勞工,應優先
        列入抽查對象,並應確實遵守「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則
        」,以保障童工及青少年之勞動條件權益。
(十六)實施勞動檢查時,就運用勞動基準法新制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加
        強查察雇主有無依法令程序辦理。
(十七)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勞動檢查業務時,對於涉
        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之行業,必要時得邀請專
        業人士陪同,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十八)對於常見涉有薪資回捐之特定行業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將是否涉
        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以維護勞工權益。
(十九)針對職業災害勞工,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
        六及第六十七條規定,配合職能復健機構評估擬定職業災害勞工
        之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相關措施,勞
        動檢查時如發現事業單位或職災勞工有復工之疑慮,應予輔導並
        轉介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