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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落實外國人工作及住宿分艙分流原則
及分時使用生活區域,其規範如下: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外國人,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外國人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外國人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外國人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但緊急避難,或
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限。
(二)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明定及落實外國人工作及宿舍管理規
則;其管理規則應有下列規定: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外國人
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外國人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外國人,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但緊急避難,或基於宿舍管理或防疫應變經雇
主安排等,不在此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外國人進入前量測體
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一點五公尺以
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應有
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應
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外國人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之清理流程(至少每
六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
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外國人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間
之足跡、停留十五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
(三)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
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外國人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
則,強化外國人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外國人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一九
二二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外國人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四)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天對外國人實施健康監測及記錄外
國人身體健康狀況:
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外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外國人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
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
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五)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辦理篩檢前,應預為準備隔離空
間(含獨立衛浴):
為利外國人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外國人(指
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由雇主安排就地隔離;其密切接觸者視指標
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足夠隔離人數之
空間(含獨立衛浴),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六)雇主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雇主指引)規定,安排外國
人辦理快篩或提出快篩陰性證明:
1.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應安排未完整接種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辦理快篩。
2.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
,調派未完整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於調派日
或申請日,應提出快篩陰性證明;其調派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
但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者,不在此限。
3.雇主依本部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四○五一二
六○○號函(以下稱工作延伸)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於外國人
工作延伸始日,應提出快篩陰性證明。
(七)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篩檢確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主匡列:由防疫長或公司負責人造冊,匡列密切接觸者,並將
名單提供衛生單位或上傳指定系統。
2.進行清消:確診外國人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
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
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安排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者隔離空間:確診外國人以就地隔離為
原則,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者,若
未接種疫苗二劑及追加劑,應由雇主安排進行隔離或其他相關處
置,並與確診者之隔離空間應區隔,以分棟、分層、分房進行隔
離,且衛浴應分開,避免交叉感染。另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最新規範,辦理隔離期間應採行措施,如進行快篩、禁止聚會
等。
4.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之確診外國人,持續量測及
記錄外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外國人有中、重度症狀
(例如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
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一百次、無法進食
或喝水或服藥、過去二十四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或依世界
衛生組織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相關臨床表現分類屬中度以上者
),應協助就醫。
5.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醫療機
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外國人及密切接觸者領取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及勞動部發放之防疫包或物資。如防疫包未提供快篩試劑
,但依規定應快篩或有快篩需求者,應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
試劑;屬密切接觸者之外國人,自主防疫期間如因雇主指派有工
作需求,其以篩代隔所需快篩,亦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