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防疫措施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1
壹、前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針對技能檢定之辦理,
    為使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辦理各類技能檢定時,能確保試務相關
    工作人員、應檢人等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及相關主管機關等防疫規定,訂定本指引,俾利技能檢定辦理單
    位、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及應檢人依循。
2
貳、因應疫情緩解技能檢定配合辦理原則
    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通案性原則,包含戴口罩原則、
    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加強環境清消及人員健康管理等相關規定。
3
參、辦理技能檢定防疫管理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及應檢人規範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
      如發現確診案例致須配合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消毒或其他作業以致無
      法辦理技能檢定時,應通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
(二)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如為隔離治療期間,依防疫規定不得外出對象,
      不得擔任相關試務工作或接受遴聘擔任監評(場)工作。
(三)應檢人如為隔離治療期間,依防疫規定不得外出對象,不得參加檢
      定。
二、相關管理措施
(一)測試前
      1.各項試務整備作業
     (1)依防疫最新規定,於測試前完成相關動線規劃及相關作業流程
          。
     (2)測試前整備足夠防疫物資(如:口罩、手套、消毒酒精、洗手
          液(含乾洗手、肥皂)、佩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防護衣
          ),並就測試場地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麥克風、桌
          椅等進行清潔、消毒作業。
     (3)加強防疫宣導
        甲、加強對應檢人及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宣導,以落實手部衛生及
            戴口罩原則。
        乙、透過多元管道,於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電子郵件、簡
            訊等文件,配合增列相關說明文字。
        丙、各辦理單位寄送術科測試應檢通知(或准考證)予應檢人時
            ,應隨附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之應檢人
            注意事項使其知悉。
      2.測試場地及崗位人數安排
     (1)測試場地保持良好通風換氣或可開窗通風;如開啟空調,請保
          持通風換氣。
     (2)避免人員近距離接觸,室內建議保持至少 1.5  公尺距離,並
          盡量安排固定位置。
(二)測試當日
      1.人員健康管理
     (1)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自主決定戴口
          罩,惟如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甲、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乙、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丙、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丁、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
            觸時。
          經篩檢陽性之輕症或無症狀者及術科測試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
          之室內空間(如:醫院),仍須全程佩戴口罩。
     (2)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進入測試場地人員應配合手部清潔或消
          毒。
     (3)隔離管制者禁止參加測試
        甲、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如為本指引所列管制對象者,應
            在家休養、不得參加檢定。
        乙、應檢人自備之模特兒比照應檢人之防疫規定,如為本指引所
            列管制對象者,致無法入場進行測試,應檢人須自負相關責
            任,且不得據此申請退費或延期安排測試。應檢人自備模特
            兒,須於測試當日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等供查驗)始得進入考場。
     (4)如應檢人自備並佩戴口罩、防護面罩(或護目鏡)等應檢,在
          不妨礙身分識別、不影響測試之操作進行、安全性及不干擾他
          人之前提下,基於個人防疫考量,原則同意應檢人佩戴。
     (5)測試需近距離接觸或染疫風險較高職類防護措施
        甲、參照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或防疫管理指引),
            依應檢人與模特兒間之接觸風險及各職類測試方式所需,佩
            帶防護裝備(如:應檢人應自備並全程戴口罩、面罩、手套
            等個人防護裝備)。至各該職類有關口罩佩戴規定,由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另行公告。
        乙、各測試崗位於每位應檢人完成測試後,即進行所有使用設備
            (如:推拿床(椅))及器具用品之清潔消毒。
      2.場地環境、設備及人員監測:場地管理人員及監評(場)人員應
        隨時注意測試場地內通風情形及人員健康狀況,並避免人員群聚
        。
      3.飲食管制措施
     (1)如有開放應檢人於固定場地用餐時,應落實用餐防護措施,用
          餐前後勤洗手,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術科測試
          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程戴口罩。
     (2)室內空間如有用餐需求,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不同桌人
          員間建議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
          用隔板;同桌者建議保持 1.5  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
     (3)於用餐前後完成桌、椅及隔板等接觸面之清潔消毒。
      4.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如有違反防疫措施,經辦理單位勸導
        不聽者,辦理單位應立即蒐集相關事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
        法裁罰。
      5.測試期間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有突發
        身體不適等情事者,各辦理單位應即時瞭解其身體狀況並協助送
        醫等作業。另請聯繫緊急連絡人,告知相關狀況及就醫地點。
(三)測試後
      1.請將檢定場地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護目鏡(或防護面
        罩)等進行清潔、消毒,尤其共用之機具設備、工件、材料等應
        務必確實執行。
      2.妥適保管該梯次陪考人員、模特兒等人員之登記清冊。
4
肆、查核機制
一、各辦理單位應落實測試前、測試當日、測試後之各項防疫措施,並進
    行自主查驗。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配合平時不定期訪查行程,查核辦
    理單位防疫措施之執行情形。
三、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得隨時要求技能檢定辦理單位暫停辦理檢定。
5
伍、本指引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辦理單位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相關共通性規定或限制者(例如社交距
    離、容留人數、設置隔板、用餐區規定、隔離或通報機制…等),悉
    依該等單位對外公告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