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 COVID-19 辦理就業服務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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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因應國內 COVID-19 疫情,針對辦理民眾求職求才等就業服務,為確
    保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含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台))相關就業
    服務人員、民眾與其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下,依據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相關指引,訂定本管理措施,提供勞動部(以
    下簡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其自辦、委辦或補助地方政府設
    置之就業服務據點相關工作人員及民眾參考,以降低疫情對就業服務
    之影響。未來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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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因應疫情緩解就業服務配合辦理原則
    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通案性原則,包含佩戴口罩原則
    、勤洗手、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員工健康管理、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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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提供就業服務防疫管理
一、服務前防護措施
(一)工作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就業服務人員)健康管理措施
      1.盤點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及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確
        保工作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2.工作人員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特殊情境或評估個人
        健康狀況、活動場域及接觸對象,視需要自主決定佩戴口罩。
      3.強化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並提供衛教宣導,
        如於入口處明顯位置張貼防疫文宣公告,或利用多元管道(例如
        跑馬燈、廣播等)宣導「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
        節」及「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養,避免至公共場所
        活動」等觀念,且落實執行。
      4.鼓勵工作人員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進行
        COVID-19  疫苗接種,以降低感染風險。
      5.建立防疫措施作業流程及分工事項,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
        落實執行。
      6.隨時留意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各項訊息,適時
        調整相關防疫措施。
(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配置防護用品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備妥適量之口罩、酒精、酒精性乾洗手液或
        肥皂等清潔或防護用品,並於服務臺、各場域出入口、洗手間、
        哺集乳室或會議室等公眾頻繁進出空間配置酒精消毒液,供工作
        人員或民眾清潔消毒使用。
      2.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電梯、手扶梯、廁所及設備等之清潔與消毒
        ;針對工作人員或洽公民眾經常接觸之範圍,如電梯按鈕、桌椅
        、扶手、電話筒、門把、洗手間及各觸摸式設備等,應加強清潔
        及消毒次數。
      3.室內維持良好通風及足夠換氣,建議使用場域空調系統時,改以
        通風換氣模式或替代措施(如至少開一扇窗戶,且留至少一個拳
        頭寬之窗縫),以強化密閉空間通風換氣。
二、就業服務期間防疫
(一)於入口處配置酒精或酒精性乾洗手液,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對
      洽公民眾或其他出入人員等進行手部消毒。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者,勸導避免進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相關就醫資訊並建
      議其使用線上求職求才服務。
(二)於入口明顯處張貼防疫文宣公告,並加強宣導保持手部衛生及遵守
      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三、辦理徵才活動防疫原則
(一)活動前做好落實防疫規定計畫,包括依據疫情發展事先了解參加廠
      商參加意願、求職人參加情形、辦理場地與活動人流管制、加大面
      試距離、設置隔板等評估,並配合最新防疫指示規定滾動式修正。
(二)於活動現場入口處配置酒精或酒精性乾洗手液,儘可能安排工作人
      員協助對出入人員等進行手部消毒。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勸
      導避免進入參加活動,並建議其使用線上求職求才服務或線上徵才
      活動。
四、出現確診者應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知悉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採取自主應變措施,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
    作為,評估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暴露風險高低,依據風險評估結
    果進行後續應變方案,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工作人員有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類流感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主動向主管或單位報告,戴好口
      罩、執行快篩,並落實在家休息。
(二)與確診個案同一辦公室或有共同活動範圍的員工,加強健康監測,
      必要時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進行篩檢等措施,建議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公告之特殊情境或評估個人健康狀況、活動場域及接觸對
      象,自主決定佩戴口罩,並加強落實洗手等個人衛生管理。倘有發
      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
      狀或類流感症狀,應立刻主動向主管或單位報告,並採取適當防疫
      措施。
(三)進行辦公空間調整,讓人員座位保持適當間距,進行空間區隔。
(四)加強實施環境清潔消毒工作,視需要增加次數或頻率。
(五)遵守其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隨時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資料
      (網址:https://www.cdc.gov.tw/),並確保該資訊傳達讓員工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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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建立查核機制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進行自我檢核,另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
    分署得不定期抽查(進行線上或實地查核)各單位之防疫因應措施。
二、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各分署得隨時要求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辦理就業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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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事項
    本指引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防疫措施相關共
    通性規定或限制者(例如社交距離、容留人數、設置隔板、用餐區規
    定、隔離或通報機制等),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外公告事項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