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山域揹負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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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山域揹負作業者(以下稱為高山協作員)工作性質特殊,其可能因他
    人或團體之山區旅遊、生態調查、山區環境工程、緊急救難及其他等
    需求,受委託於不同山區地形環境下,協助從事揹負重物的活動。其
    揹負作業,除因揹負重物導致的工作負荷外,其作業活動地區經常位
    於高海拔地形及天候不良之高山地區,也增加其作業難度及負荷,而
    有相當大的潛在危險。
    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107  年「揹工揹負作業生物
    力學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7%的高山協作員覺得山域揹負作
    業是一件很容易造成肌肉骨骼不適的工作,有 55.4% 曾經因揹負作
    業而受傷。而高山協作員工作內容包含揹負物品、高山嚮導、高山領
    隊、提供餐食等,大多數為按件計酬形式,少數為薪資制或薪資加按
    件計酬混合式。因受到季節、天候及環境影響,大多並非全年的長期
    工作,有很大的季節變動性,工作型態非常彈性及多樣性,再加上工
    作負荷大,因此高山協作員的流動性很大,臨時性人力占相當高的比
    率。
    為避免高山協作員因工作而受傷,於從事工作前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另山域揹負作業多屬重體力勞動且部
    分作業具特殊危害,就高山協作員之健康管理應妥為規劃,並減少其
    工作時間,且在工作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等。考量高山協作員工作性質
    、型態等特殊性,為保障其工作安全與健康,以及維護合法的勞動權
    益,特訂定本指引作為行政指導,提供高山協作員及受領高山協作服
    務者,據以執行相關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及其建議事項,以落實其
    危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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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對象
一、高山協作員。
二、受領高山協作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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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山域揹負作業必要之危害預防設備或措施及建議事項
一、應依照相關法令、學理及已驗證之經驗,與同隊隊員共同規劃工作實
    施計畫,納入登山申請資料中,計畫內容建議包含行程規劃、攜帶裝
    備、人員經驗及體能評估、撤退路線、緊急事故處理規劃、留守回報
    及其他注意事項,以避免發生意外災害。
二、宜採用熟悉適合的方式及裝備進行,建議以改良式雪巴揹負方式(頭
    肩揹負方式),即揹負的重物透過雙肩背架與頭帶,將重量分散至肩
    膀與額頭。
三、建議配備適合的背架、防護具及必要裝備等,以避免因揹負裝備不當
    造成傷害,防護具包含衣、褲、鞋具、鞋墊、襪子、手套、帽子、圍
    巾、面罩、眼鏡、護目鏡、掛勾、綁腿、冰爪及雨具等,除可確保作
    業中的防寒避暑保護功能及作業活動之便利外,亦可維持或輔助揹負
    作業能力。
四、應注意揹負重量,一般建議每人協作揹負重量以不超過 30 公斤為原
    則;如超過 40 公斤,建議以多人協同作業為宜,以避免過度身體負
    荷,而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五、建議接受危害預防之相關教育訓練,包含安全揹負方式、登山知識、
    野外活動知識、急救及緊急應變等,以避免可能之危害。
六、高山協作員從事揹負工作或因受傷復工前,需綜合評估其身體狀態,
    了解體能狀況、揹負能力、心肺功能及身體恢復情形等,並依據評估
    結果從事適當的揹負作業。
七、高山協作員每次工作前,應充分休息並實施健康管理,注意身體狀況
    ,確認個人身體健康體能狀況適合進行當次的揹負作業,以確保作業
    安全,預防高山症或因揹負能力降低造成意外災害。
八、高山協作員從事揹負作業前及作業中,不得飲用酒類及其他類似物,
    以避免引起體能降低、跌倒或墜落等危害。
九、高山協作員揹負作業中,應適當飲食及注意穿著,維護體能及健康狀
    態,以符合揹負作業安全要求。
十、高山協作員作業中,如有身體不適或健康不佳等情形,應適度休息再
    作業;如因天候或環境變化致有發生危害之虞,應即停止作業並進行
    緊急避難,並應通報留守人員,預作必要之準備;如發生意外災害,
    應緊急處置,採取必要之搶救,減低災害嚴重程度,並通知警消單位
    。
十一、應考量天候及路況因素為適當之調整,原則上應於白天進行揹負作
      業;如為超過 1  日以上之隔夜作業,應有安全住宿休息場域。
十二、高山協作員得視實際揹負作業條件,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自行調
      整行進及休息時間。但遇天候或路況不佳,為安全因素減緩速度而
      增加的工作時間,得另行協調受領高山協作服務者變更原服務時間
      。
十三、受領高山協作服務者應參照本指引相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給付合
      理報酬及提供意外保險等相關保障;相關高山協作服務權利義務事
      項,由高山協作員及受領高山協作服務者議定後,採書面契約方式
      約定,以確保雙方權益;契約之建議事項如附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