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要點所稱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指臺灣地區、外國、香港
、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許可以外大陸地區勞務、服務等
之廣告活動。
(二)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之強
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活動,其內容包括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許可,指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並有實
際營業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