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勞動部定期舉辦各項技能競賽,因應競賽後成績爭議審議需求,有保 存選手作品之必要。鑒於各職類選手作品性質及保存方式不一等因素 ,爰訂定本處理原則,俾利依循辦理。
二、法規依據: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六章第 44 條、第 45 條及第 46 條規定 。
三、適用範圍: 青年組及青少年組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賽及國手選拔賽)、全國身 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含國手選拔賽)及社會組全國技能競賽等。
四、選手作品定義: 選手作品係指競賽時,選手依據試題製作產生,且經裁判人員評分完 成之實體作品、相片及電子檔案等。
五、保存期限: 選手作品自競賽成績公布日起集中保存 90 日,必要時,得延長保存 期限。該期間除大會舉辦公開展示外,不得移動或外借。
六、保存期間屆滿處置: 保存期間屆滿得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行運用處置。處置前應抹除選手 編號或競賽崗位編號等辨識文字。
七、選手作品分類表: 依據各職類之競賽內容特性,區分為下列四種性質及保存範圍(詳如 附表): (一)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保存實體及相片。 (二)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但因佔用教學訓練空間時,實體作品得 於競賽結束 3 日後拆除,但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三)過程或功能評分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四)花材或食品加工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
八、各項技能競賽於展覽場(館)辦理時,選手作品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 行運用處置,前點選手作品分類表不適用之。
九、本原則報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