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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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參
    賽者,得於報名技能檢定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得免技術士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申請免除術科測試。目前訂有「國際技能競
    賽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
    表」、「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
    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
    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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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更新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修正技能競賽及職類名稱及加
    強相關規定說明,爰修正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
    對照表,以利民眾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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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原則:「國際技能競賽暨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得免技術士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
    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及「全
    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
    表」等 3  項對照表修正原則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尚未納入免術
      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職類,於競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競賽資料
      送審。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尚未納入免術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
      職類,於競賽結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競賽資料函送本中心審查
      。
(三)已納入免術之技能競賽職類,如技能競賽之技能範圍或技能檢定之
      職類規範有重大修正時,於事發後 1  個月內,重新送審。
(四)清查適用年度,將免術科測試已逾時效,或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已
      停辦,則予以修正刪除。
(五)因應技能競賽及職類名稱變更,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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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程序:
    因應尚未納入免術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及已納入免術之競賽職類有重
    大修正者,渠等審查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表 1),
(一)由申請單位之裁判長於 1  個月內填寫「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審查表」(如附表 2),移送「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轉交「職類題庫命製小組」審查。
(二)「職類開發及基準科」應於 1  個月內將審查結果確認後送回「技
      能競賽科」。
(三)審查同意:納入職類對照表,並定期報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
(四)審查不同意:轉請申請單位之裁判長填寫「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審查結果之意見陳述書」(如附表 3),重新移送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轉交「職類題庫命製小組」重新審查,惟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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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基準:
(一)比較原則:
      1.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技能範圍以職類規範
        甲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檢定甲
        、乙及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2.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能範圍以職類規範
        乙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檢定乙
        及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3.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技能範圍以職
        類規範丙級或單一級為比較對象,審查通過後,得免該職類技能
        檢定丙級或單一級術科測試。
      4.有特殊考量或情形時,得敘明理由,不受前揭原則限制。
(二)審查原則:檢視技能範圍是否具有職類規範之工作項目,並審查其
      技能標準,以作為符合之依據。
(三)通過原則:技能範圍之技能項目符合數占職類規範之工作項目總數
      達 60% 以上,原則上應予通過。有特殊考量或情形時,得敘明理
      由,不予通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