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旅宿防疫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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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因應 COVID-19 我國邊境嚴管措施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補助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
    下簡稱私立就服機構)安排外國人入住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
    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費用(以下簡稱旅宿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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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資格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含)起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屆滿時止,以有效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引進從事家庭幫傭或看
      護工作之外國人,或於重入國許可效期內入國之外國人(以外國人
      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經安排於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前款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於支付旅宿費用後,得依本
      要點申請旅宿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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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旅宿費用補助,為外國人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之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日最多以新臺幣
    一千二百五十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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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程序如下:
(一)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外國人入住旅宿,完成居家
      檢疫、自主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款規定
      辦理登錄程序。
(二)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登錄期間內至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
      fwas.wda.gov.tw) 線上填寫申請書,並於填寫完成後,列印用印
      併同上傳下列應備文件:
      1.雇主委任書(雇主委任私立就服機構登錄補助時,應檢附)。
      2.旅宿費用證明文件。
      3.雇主或受其委任登錄補助之私立就服機構在我國境內有效金融機
        構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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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補助案件經登錄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外國人核准工作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進行審核;其
    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核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補助,審核同意後,依第三點
      規定發給補助。
(二)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當年度經費向發展署辦理結報及核銷;
      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回。
(三)本要點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
      用,並應一併繳回。
(四)入住旅宿期間,有未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或經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違反防疫規範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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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已領取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有不實申領者,審核機關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
    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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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展署依各審核機關轄內外國人人數及以往檢疫執行情形等,按比例
    於年度內分配審核機關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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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費請撥、結報、核銷等未盡規定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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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由當年度之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