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管理參考指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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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規定,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係屬於具有危險
    性機械,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
    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
    續使用。然而依據相關統計資料,國內每年約有 10 餘起移動式起重
    機重大職災事故發生,肇災起重機原因分析顯示,過半數均未依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53 條等規定,每年、每月及每日定
    期實施自動檢查一次。另依近年執行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反前
    開規定之情形為數仍多,顯見尚未能落實自動檢查。
    為強化國內移動式起重機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除實施勞動檢查外,更
    應主動提供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相關協助及輔導,以提升事業單位對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認知,落實自主管理及強化安全意識,降低職
    業災害之發生。因此,本指引經由蒐集及彙整國內外相關法規、文獻
    及參考起重機保養手冊研擬而成,期盼能有助於提升事業單位自動檢
    查品質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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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一)自動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53 條規範,移
      動式起重機應分別依下列項目於每日、每月及每年實施檢查,發現
      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1.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2.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2)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3.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
          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2)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3)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
(二)自動檢查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範,自動檢查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建議實施移動式起
      重機自動檢查人員,除具備現場實務經驗外,另應定期接受之移動
      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
(三)保養手冊:由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廠提供,說明使用油品規格、定
      期保養時間及項目及關鍵零組件維護等事項,以確保移動式起重機
      維持正常功能。
(四)關鍵項目檢查:針對移動式起重機重要組件,建議在其設計堪用期
      間,除目視檢查外,應另使用適當之檢查方法(如整體拆解檢查、
      染色探傷等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確認其機械完整性;建議關鍵項目
      檢查之實施頻率,除考量移動式起重機之年份外,其操作時數或使
      用里程亦應納入考量。
(五)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移動式起重機外觀明顯損壞經由目視檢查(
      Visualinspection,VT) 即可發現,不過當零組件具較細微之損壞
      情形,則需藉由其他非破壞檢查技術進行確認,例如:液滲檢測(
      染色探傷)法(Liquidpenetranttesting,PT) 、放射線檢測法(
      Radiography,RT)、超音波檢測法(Ultrasonictesting,UT)、磁
      粒檢測法(Magneticparticlesinspection,MT)等。
(六)非破壞檢測技術提供廠商:應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非破壞檢查技術
      ,建議事業單位應指定具備專業知能或資格(相關證照)之適當機
      構或人員為之。
(七)起重機維護保養廠商:應為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授權之
      廠商或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維護保養能力之廠商,以協助移動式起
      重機業者執行整體拆解檢查等保養維護相關工作,當涉及結構或電
      氣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時,建議以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
      授權之廠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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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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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面向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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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檢查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