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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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
    依下列原則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應辦事項實施檢查: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
      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4.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
      5.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
        護者。
      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7.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
        令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2.經本部參酌勞動環境情勢及民意需求,政策指示勞動條件專案檢
        查實施對象及規模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2.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包括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
      3.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屋頂或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
      4.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5.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生殖毒性物質及急毒性、高
        腐蝕性之化學品(包括特定化學物質、有機溶劑、結晶型游離二
        氧化矽及鉛等)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高溫、異常氣壓等物理
        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6.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
        酵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
        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7.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及市場查驗專案。
      8.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專案。
      9.生物性因子危害預防專案。
     10.高風險事業單位移工危害預防專案。
     1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死亡或重傷之職
      業災害者。
(二)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一年內曾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
      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
      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
      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危害性之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
      原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對於上開優先檢查對象
    應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為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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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配合措施
一、對於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以外聘專家團隊實施訪視或座談等方式監督改善,藉
    系統運作查核機制促進其自主管理效能。
二、協助高風險產業,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一)加強高風險化學製程安全管理,持續降低火災爆炸災害,並強化維
      修保養作業管理,有效預防維修保養災害。
(二)強化營造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並加強公共工程災害預防,推廣統合管
      理技術及自主管理制度。
三、推動中小企業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協助機制
(一)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型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亟需改善者,得視其需求,轉
      介受本部補助辦理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之地方政府或職
      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管理單位,提供諮詢、訪視或輔導等資源協助
      。
(三)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成效不佳,或未特約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應視其需求
      ,轉介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協助、訪視
      輔導或申請相關補助。
四、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選定職業災害較高之行業,針對職業災害發生特
      性,辦理相關防災專業訓練及製作各項宣導摺頁、手冊等,加強對
      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安全衛生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負責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相關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與工會配合辦理新進會員教育訓練,建立自營作業者資料庫,舉辦
      自營作業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增進其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能。
(四)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五)加強推動「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
      業要點」,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提升營造作
      業人員安全衛生知識,落實進場管理。
五、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
      員」、「職場健康服務優良單位及人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評選及頒獎表揚活動,鼓勵國內企業向工安標
      竿學習,塑造良好工安水準。
(二)鼓勵獲獎單位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將安全衛生經驗分享國人。
(三)鼓勵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集團企業、安衛專業團體自主辦理
      年度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
(四)藉助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
      案等締結安全(健康)伙伴關係,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
      場所危害,並以教育訓練、宣導輔導、成果分享、高階主管座談等
      方式,協助合作伙伴改善並向上提升整體職場安全衛生水準及健康
      勞動力。
六、事業單位同一作業類別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第四級管理人數達三人
    以上或發現疑似職業病案例,且該作業具重大潛在風險者,應對其實
    施輔導等協助改善措施。
七、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認可醫療機構,
    至事業單位實施疑似職業病訪視與配合本部職業病鑑定之調查,應予
    協助。
八、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強化與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災害勞工
    (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之聯繫,協助完善職災勞工後續
    重建服務。
九、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
      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
      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職安署、各勞動檢查機構與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
      機關職權實施檢查或查核,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輔導及法遵訪視
      等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資
      訊管理系統」,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職
      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處理。
(七)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
      ,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職安署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聯繫會報,協調增進
      安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風險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
      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
      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
      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促監
      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辦機
      關實施聯合稽查。檢查結果並副知工程主辦單位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
        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
        ,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二)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火災爆炸
        (石化製程、爆竹煙火、科技廠等)跨部會聯合檢查,並各依主
        管法令辦理。
(十三)對於高工時、高違規與社會高度關注之行業,優先配合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十四)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基本工資者加強查察
        ,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
        併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十五)實施勞動檢查時,如遇事業單位僱有未滿十八歲之勞工,應優先
        列入抽查對象,並應確實遵守「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則
        」,以保障童工及青少年之勞動條件權益。
(十六)實施勞動檢查時,就運用勞動基準法新制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加
        強查察雇主有無依法令程序辦理。
(十七)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勞動檢查業務時,對於涉
        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之行業,必要時得邀請專
        業人士陪同,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十八)對於常見涉有薪資回捐之特定行業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將是否涉
        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以維護勞工權益。
(十九)針對職災勞工,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及第六十七條規定,配合職能復健機構評估擬定職災勞工之復工
        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相關措施,勞動檢查
        時如發現事業單位或職災勞工有復工之疑慮,應予輔導並轉介專
        業機構予以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