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 (一)辦理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量次。 (二)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所 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且經品質審查通過之件數。 (三)前二款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可達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基本 服務量能之文件。 (四)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運作規劃說明。
十二、本部對認可醫療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及重建 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之應辦理事項。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