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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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精神衛生法強化精神障
    礙者及精神疾病病人就業服務之社區支持量能,並考量其就業需求與
    特性,爰訂定本試辦計畫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資源,以促進精神障礙者及精神疾病病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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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程規劃及實施方式:
(一)試辦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可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二)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補助地方政府以委託或補助民間
      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方式,設置一名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
      府轄內營運一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四十人之精神障礙
      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以下簡稱協作模式據點),以強化精神障礙
      者及精神疾病病人就業社區支持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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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同參與本試辦計畫地方政府核定專案單位營運之協作模式
    據點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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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試辦計畫規劃、訂定、修正、解釋及協調。
      2.本試辦計畫之成效檢討評估。
      3.訂定分署訪視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參考項目。
(二)分署:
      1.本試辦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報本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督導及訪視地方政府辦理本試辦計畫業務執行情形。
(三)地方政府:
      1.研提服務計畫並納入預、決算;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專案單位申請之計畫。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本試辦計畫。
      4.實地訪查專案單位執行本試辦計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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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試辦計畫由分署全額補助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執行。
(二)依本試辦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標
      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三)本試辦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通過預算調整補助
      經費額度。
(四)本試辦計畫後續調整為常態性計畫,屆時地方政府申請計畫補助應
      備自籌款,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
      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但服務對象為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免
      備自籌款,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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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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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得視需要,依所在地分署通知期限內,檢具附件二申請表(
    併電子檔)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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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受理地方政府所提申請補助案,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得參考其前一年度委託辦理或補助之專案單
      位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分署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及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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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經費支用及結報作業:
(一)依分署所定時程辦理請款及結報作業。接受本試辦計畫補助之經費
      、補助項目,應檢附核定函、納入預算證明,並填具領款收據,向
      分署申請補助經費,俟計畫結報時,提出就業服務員名冊(含異動
      情形)、成果報告。
(二)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試辦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經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理。
(三)本試辦計畫補助案件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賸餘經費應按核定計畫總額繳回,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分署辦
      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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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作模式據點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夥伴關係及個別化之精神協助個案就業,並與其共同討論及擬訂
      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
(二)可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單位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轉介或派案。
(三)視個案需求及意願連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或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相關資源,必要時陪同個案使用前開服務。
(四)為個案連結或開發競爭性職場之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機會。
(五)開發適合個案之競爭性職場職缺。
(六)連結或以個別化服務規劃及推動符合個案需求之就業前準備或強化
      穩定就業相關資源(含同儕支持)。
(七)辦理就業前準備、強化穩定就業或同儕就業經驗交流等相關團體或
      課程。
(八)視個案需求及意願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單位或連結相關資
      源以排除就業障礙。。
(九)協助就業後持續提供至少六個月之追關懷,可邀請合適之個案共
      同提供就業適應支持輔導予就業未達 6  個月或有需求之個案;個
      案就業未達六個月離職須進行後續追蹤、依個案意願提供就業服務
      ,並建立相關紀錄。
(十)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可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或向地方政府提出
      輔導需求,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與個案共同紀錄就業服務情形,由具就業服務員資格之工作人員
        依紀錄內容登錄於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訊管理系統
        。
(十二)每季提供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三)提出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與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評估機
        制及相關政策建議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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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度服務績效(按補助或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如下:
  (一)討論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之人數至少十八人。
  (二)參與就業前準備課程或方案至少十二人。
  (三)協助個案至競爭性職場參與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至少六人,其績
        效計算包含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過渡性就業職缺、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
        體從事臨時工作或職場體驗之人數。
  (四)至少協助三人就業,指協助個案至競爭性職場工作一日以上,並
        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至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業得以
        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打卡單、簽到
        表等作為就業事實證明。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有實際
        就業事實者。
  (五)考量本計畫尚屬試辦階段,倘專案單位未能達到上開績效,得以
        檢附辦理情形及分析原因,提供給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衡酌免予
        減扣補助或委託辦理經費。
  (六)開發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及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及評估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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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來源: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