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1
一、勞動部為協助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依運用公益彩券回
    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特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協助對象為具就業需求之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以下
    簡稱經銷商)。
3
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協調、督導、辦理方式、檢討及其
        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理事項。
      2.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
      3.彙整執行績效。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執行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受理轉介並提供轄內經銷商就業服務。
      2.視需要規劃辦理屆期經銷商就業協助措施。
      3.其他執行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協辦單位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1.評估經銷商就業需求(附件)。
      2.轉介經銷商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附圖)。
4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經銷商之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一)結合轄內就業服務資源,提供經銷商就業資訊、就業促進課程、就
      業諮詢與就業媒合服務。
(二)結合轄內資源提供創業所需之諮詢與輔導服務。
(三)依就業市場及經銷商需求提供轄內職業訓練資源,協助提升就業技
      能。
(四)依個別需求,轉介社政、衛政等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源。
(五)其他協助經銷商就業相關措施。
5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6
六、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屆期經銷商就業協助措施,得向所在地
    之本署所屬分署申請經費補助。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7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