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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屬申請慰問金,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慰問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職業病診斷書。
(五)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六)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除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
離島地區就醫者,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外,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災保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條件之專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