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性間皮細胞瘤死亡勞工之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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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關懷協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
    診斷罹患職業性間皮細胞瘤死亡勞工之遺屬,辦理慰問金發放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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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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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
(一)慰問金之受理申請、審查、核發等事項。
(二)慰問金之經費預算調控。
(三)慰問金之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及建置。
(四)慰問金相關統計及分析。
(五)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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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從事石綿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性
    間皮細胞瘤,並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施
    行前五年內因該職業病死亡,且未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勞工保險條例
    所定失能或死亡給付者,其遺屬得向勞保局申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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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慰問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慰問金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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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慰問金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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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屬申請慰問金,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慰問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職業病診斷書。
(五)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六)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除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
    離島地區就醫者,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外,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災保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條件之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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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慰問金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六月二
    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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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符合本要點所定申請條件而溢領或誤領慰問金者,其溢領或誤領之
    慰問金,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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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保局辦理慰問金之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依災保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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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災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
      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