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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
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三)為參加本職類之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將配合辦理國手選拔賽,倘
國際技能競賽嗣有未辦理該職類競賽之情形,即不參加該職類之國
際技能競賽。
(四)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僅辦理一階段國手選拔賽,成
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必要時,得辦理第二階
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