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 4.0 職類第 53 屆全國技能競賽及第 47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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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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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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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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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職類:青年組工業 4.0  等 1  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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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網路報名方式,由主辦單位公告競賽簡章。
(二)工業 4.0  職類第 53 屆全國技能競賽及第 47 屆國際技競賽國手
      選拔賽日期訂於 112  年第 4  季,實際競賽時間(預定為 112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20 日)、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
      等事項另行以簡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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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若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
      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職類技能範圍將併於簡章共
      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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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報名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24  歲以下)。
(二)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職類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
      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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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
      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三)為參加本職類之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將配合辦理國手選拔賽,倘
      國際技能競賽嗣有未辦理該職類競賽之情形,即不參加該職類之國
      際技能競賽。
(四)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僅辦理一階段國手選拔賽,成
      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必要時,得辦理第二階
      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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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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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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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