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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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工對國家建
    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熱心從事勞工運動及服務勞工之優異事蹟,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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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分為下列四組:
(一)企(產)業勞工組。
(二)職業勞工組。
(三)工會領袖組。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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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現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
    四年以上,且未擔任所屬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
    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於中華民國(
    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
    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企(產)業勞工組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所屬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所屬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
      核獎勵有案。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之優異表現或有重要學
      術著述,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五)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前項所定勞工,包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所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者。
    第一項所定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勞工於該事業單位投保勞工保險,或
    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認定,並自其投保證明所載加保之日起算,於薦
    送單位送件後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始符合第一項規定之
    服務年資者,薦送單位應於參選人符合資格後儘速辦理補件。但有勞
    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情形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致投保年資中斷
    者,其中斷前後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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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四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連續滿四年以上,且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
    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職業
    勞工組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二)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三)對本業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提昇、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
      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五)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前項所定參加勞工保險年資之計算,自勞工投保證明所載加保之日起
    算,於薦送單位送件後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始符合前項
    規定之服務年資者,薦送單位應於參選人符合資格後儘速辦理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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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
    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且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曾擔任同一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
    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合計達四年以上,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得參加工會領袖組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
      案。
(三)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四)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
      考核獎勵有案。
(五)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事項,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前項所定擔任職務年資之計算,於薦送單位送件後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服務年資者,薦送單位應於參選人
    符合資格後儘速辦理補件。但參選人於薦送單位送件時,應為現任登
    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
    )以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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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現擔任登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並擔任
    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滿四年以上,且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
    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工會會務人員組
    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三)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
      且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
      考核獎勵有案。
    前項所定擔任職務年資之計算,於薦送單位送件後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服務年資者,薦送單位應於參選人
    符合資格後儘速辦理補件。但參選人於薦送單位送件時,應為現任登
    記有案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聘任之會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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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推薦單位及方式如下:
(一)企(產)業勞工組:
      1.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例如:各級總工會
        、聯合會等),得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
        參加選拔。
      2.各事業單位(總公司與其所屬分公司、廠場視為同一事業單位,
        由總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推薦參加選拔)、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工
        會聯合組織之工會團體,得向團體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推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
        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3.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
        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
        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得
        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4.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
        工會、臺灣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部直屬工會)
        ,得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二)職業勞工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得推薦符合第四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三)工會領袖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得推薦符合第五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
      加選拔。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得推薦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勞工
      參加選拔。
    前項推薦參加選拔之人數,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依前項第一款各目推薦者,最多推薦三人。
(二)依前項第二款推薦者,最多推薦二人。
(三)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推薦者,最多推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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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郵戳為憑,以其他方
      式寄送者,應附寄件日之相關證明),將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
      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佐證資料一式六份、無不
      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參選人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一)及參選全國模
      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如附件二)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
      本部辦理選拔作業。
(二)推薦單位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規格不符,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推薦單位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四)本部收受推薦單位依第一款規定檢具之文件後,不予退還,推薦單
      位有留存必要者,應自行備份留存。
(五)本部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組成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會
      ,其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
      當選名單並應依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會決議結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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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國模範勞工之當選名額總計五十一名,各組名額如下:
(一)企(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二)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三)工會領袖組:五名。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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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模範勞工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表揚活動:由本部於一百十三年五一勞動節前,洽適當場所舉行表
      揚活動。
(二)獎勵:
      1.每人頒發獎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
      2.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3.依本部規劃進行國內或國外參訪。
    前項所定表揚活動時間及獎勵,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及實際需求調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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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一百十三年全
      國模範勞工選拔。
      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其已當選為一百十三年全國模
      範勞工者,撤銷其當選資格,追繳其已領之獎勵,並通知其推薦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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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