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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三職級(薪點四四零至四七二)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
達十人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二職級人員中遴用
一人聘用,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二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二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五六)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四二四)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九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聘用檢查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受補助單位派
駐本部協助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關事宜人員,其比率與受補助單
位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