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 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
諧,特制定本法。
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
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
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
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
第 16 條
最低工資之監督及檢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
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