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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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與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
        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
        依規定無須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4.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
      環境合作計畫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
    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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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
      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
      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六)受本署補助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運作之紀錄文件、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申請本補助計畫者,應配合接受審查、現場勘驗或查驗。
(八)須配合本署委託機構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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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接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即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