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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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特定製程產業改善製
    程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以增進勞工健康,進而促進與穩定國人就業,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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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所屬級別為
      A+至 C  級者。
(二)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配合本計畫提供訪視輔導、受
      理補助申請、辦理審查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
      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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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辦理工廠
        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
      環境合作計畫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
    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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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作業期間: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補助資格申請:應於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輔導之翌日起六十日內
        申請。
      2.補助經費申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二)合作公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二十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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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製程事業單位之補助項目、範圍及基準,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
    。
    前項申請補助之項目,應經受委託機構訪視輔導,進行風險鑑別後建
    議改善者。但屬先進製程者,不在此限。
    合作公會之補助項目、範圍及基準,依附表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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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於第四點規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至本署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作業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
      資料電子檔:
      1.補助資格申請:
     (1)改善意願承諾書。
     (2)前點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改善項目之報價單。
     (3)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證書,及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但依規
          定免報備者,免附。
     (7)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繳費證明
          書。
     (8)最近一期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2.補助經費申請:
     (1)本計畫訪視及輔導紀錄。
     (2)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三)。
     (5)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另需檢附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
          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二)合作公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
      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四)。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
        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三)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1.特定製程事業單位:自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輔導日起至同年度申
        請補助作業期間屆滿日止。但改善工程有特殊原因者,於報經本
        署同意後,該期間得予以展延。
      2.合作公會: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但
        二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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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
    止辦理補助: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
        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系統通知事業單位資格審核結果。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受委託
        機構得通知其於至多十個工作日內至補助系統補正;補正次數各
        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機械、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
        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並得
        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
        ,並得至現場查驗;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
        審查結果。
      4.經審查小組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
        要者,得以補助系統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將補充文件電子檔上傳
        至補助系統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減補助或不予
        補助。
      5.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
        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清冊」(格式五),併金
        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合作公會: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逐案
        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得通知其於指定期
        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由受委託機構遴聘職業安全衛生專家,進行附表四之第三類職業
        安全衛生技術文件之書面審查,於補助基準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
        ,送本署辦理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
      4.經書面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
        ,得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
        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5.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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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
      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之製作者,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規。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六)受本署補助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運作之紀錄文件、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或編製之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申請本補助計畫者,應配合接受審查、現場勘驗或查驗。
(八)須配合本署委託機構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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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接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即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