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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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提
    供就業準備、職涯探索及提升就業技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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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少年,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就學未就業且有就業需
    求者。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且組織章程
    歷年服務對象涵蓋少年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一)民營事業單位。
(二)公營事業單位。
(三)非營利組織。
(四)經濟部社會創新平台公布之社會創新組織名單。
    本計畫所稱轉介單位,指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參與本計畫各項服務
    措施之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
    單位、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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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規劃、辦理委託事項。
      3.督導考核受託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4.彙整、統計執行成效。
(三)協辦單位:
      1.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之所屬機關:
        依第六點規定與本署及分署合作辦理事項。
      2.民間團體:
     (1)依第六點規定與本署及分署合作辦理事項。
     (2)研訂服務計畫,提供本計畫少年就業準備。
     (3)配合分署督導、查核執行委託辦理事項。
      3.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與分署合作辦理職
        場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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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結合協辦單位,提供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一)提供少年個別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
(二)強化少年就業服務網絡措施。
(三)開發友善廠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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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執行前點第一款提供少年個別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分署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就業服務
      1.就業諮詢及就業前準備
     (1)提供就業預備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促其瞭解就業市場,盤
          點就業服務需求,並協助其釐清職涯方向、就業訓練,增進尋
          職技巧、強化就業準備,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針對安置機
          構及矯正機關少年提供轉銜服務以利就業準備;如經評估有職
          業訓練需求,得轉介職業訓練。
     (2)辦理職涯探索課程:依少年職涯發展需求,辦理職業興趣探索
          、個人價值及潛能優勢、職業價值觀與就業態度、個人興趣與
          生涯規劃、人際關係、職場倫理、求職面試技巧與求職陷阱辨
          識、職場趨勢、勞動法令及權益、法律概念、創業知能、財務
          知能等,或其他有效提升少年就業認知及能力之相關課程。
     (3)辦理經驗交流活動:依少年特性,規劃個案研討、工作坊、座
          談等分享交流活動,主動連結轄區熱門行(職)業事業單位,
          提供參訪機會或職場見習活動,參訪各分署職業訓練場、青年
          職涯發展中心,並配合提供就業市場趨勢及宣導分署就業服務
          資源。
     (4)分署應為參與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之少年投保商業人
          身意外險(每人保險額度至少新臺幣二百萬元)。
      2.辦理職場體驗
     (1)為促進少年了解職場環境,依少年職業興趣、求職及工作經歷
          ,提供少年體驗學習機會,增進其職涯發展,得結合民間團體
          開發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職場體驗單位)提供相關職場體驗機
          會,並建立職場體驗單位名冊。執行職場體驗注意事項說明詳
          附件一。
     (2)有意願參與職場體驗之少年,應填寫參與職場體驗意願書始得
          參與(如附件二)。
     (3)對於參與職場體驗少年應給予輔導服務,於少年職場體驗期間
          ,至少訪視一次,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三),該訪視紀
          錄應明示用途並注意保密性。
      3.職缺開發及就業媒合
     (1)職缺之開發:評估少年就業需求(含求職交通)及適合之職務
          ,透過多元管道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提供職缺及產業資訊,引
          導少年投入就業。
     (2)提供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少年就業機會、工作條件與所在區域
          職業發展等資訊,媒合適合之工作職缺,強化其服裝儀容整備
          之能力,且善加運用就業促進津貼相關措施,包括協助特定對
          象及弱勢者求職面試整備服務計畫、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
          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津貼、僱用獎助等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提高就業錄取機會,並提供少年就業資源網絡平臺資訊,建
          立少年自行尋職概念。
     (3)就業適應輔導:就業媒合成功後,由就業服務員持續追蹤至穩
          定就業滿三個月後,經評估有必要可再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
          為限,徵詢少年意願及需求,協助少年參加分署開辦或委託之
          就業適應成長團體等支持性活動,強化就業穩定。
(二)職業訓練
      1.職業訓練諮詢及參訓前準備
     (1)提供職訓諮詢服務:依少年就業能力及就業規劃,提供少年職
          業訓練諮詢,協助少年釐清日後從事工作應具備條件及對該項
          工作瞭解。
     (2)評估參訓準備規劃:協助少年釐清參加職業訓練能力,包含參
          訓前準備、體能狀況、家庭支持、參訓期間經濟支持、交通及
          住宿規劃等。
      2.提供協助資源
     (1)免費參訓:少年參加分署職前訓練計畫,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2)甄選錄訓:少年報名參加職業訓練,其甄試總成績以筆試加口
          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3)生活補助:少年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失業青年職
          前訓練獎勵要點」規定,得擇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學習
          獎勵金。
     (4)住宿服務:參加自辦職前訓練得依規定辦理住宿申請。
     (5)生活適應輔導:為協助少年適應職業訓練課程,分署得提供生
          活、學習、心理等輔導,透過導師、輔導員與相關科室提供輔
          導工作,相關人員(含住宿管理員)應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
          練,倘涉及社政、警政、衛政或教育單位等相關事宜,應協助
          轉介相關資源連結。
      3.建立合作網絡
     (1)轉介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訓練前之職涯輔導與就業準備,並於訓
          練期間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加強訪視、關懷與督導等學員輔導
          事宜,以提供更多支持與服務。轉介單位於轉介前,應確認少
          年職業訓練需求及協助排除參訓障礙,訓練期間仍應持續加強
          訪視、關懷學員。轉介單位未能配合上開事項,分署得向其主
          管機關反映。因應少年職業訓練需求,分署得視議題出席轉介
          單位召開之個案輔導會議。
     (2)因應少年經濟、健康、保護安置性需求,以及曝險行為、觸法
          行為、其他偏差行為等特殊狀況,分署應協調轉介單位整合地
          方政府、法院及警察局等相關單位資源,以建立轄區合作資源
          網絡,提供少年所需適切服務。
(三)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諮詢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提供報名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
        定之報檢說明,並協助查詢報檢梯次及檢定費用說明。
      2.提供協助資源
     (1)技能檢定補助:少年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得依「特定對象參
          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同時提出補助申請,並暫
          免繳交報名費用。
     (2)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
          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前揭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
          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
          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術科
          報檢細項單件費用。
    辦理前項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及職場體驗編列經費項目及標
    準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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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執行第四點第二款強化少年就業服務網絡措施,本署及分署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合作
      1.與內政部就全國曝險少年就業輔導概況及相關措施等事項進行通
        盤評估,建立各業務窗口聯絡資訊。
      2.由分署結合各地警政單位、少年輔導委員會共同辦理少年輔導事
        項,包括辦理求職防騙或就業宣導活動、就業促進研習、受理經
        司法、警政或社政單位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曝險、偏差行為之
        虞或法官裁定保護管束、感化教育少年之個案轉介,提供職業訓
        練及就業相關服務等事項。
(二)與法務部及矯正機關合作
      1.與法務部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入校(所)宣導活動、就業準
        備課程,並合作辦理少年職業訓練課程及輔導機關辦理專案技能
        檢定。
      2.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所)前一個月,彙整有就業需求少年
        之工作履歷及相關資料,經評估後轉介至分署,由分署收案,並
        將少年之就業服務情形回復原轉介單位。
      3.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所)前三個月,評估少年出校(所)
        後之規劃,依少年需求,結合衛生福利部自立後追服務方案、逆
        境少年服務方案或依新世代反毒策略入校(所)轉銜服務,經評
        估轉介至分署。
(三)與教育部及學校單位合作
      1.本署及分署定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分區工作輔導會議,宣導
        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2.本署及分署定期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中途
        離校學生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整合網絡相關資源,提供中途離校
        學生就業相關協助。
      3.結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資源,強化以家庭為
        中心及技職教育等服務網絡資源與合作。
(四)與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合作
      1.結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其他服務少年相關網絡單
        位,接受轉介提供遭受性剝削或性侵害、施用毒品、經濟弱勢家
        庭、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未成年懷孕或為未成年父母、曾經社
        政安置等情事之少年相關服務。
      2.運用衛生福利部提供少年社政、衛政相關資源(如:家庭支持、
        社會救助、脫貧自立、情緒支持、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創傷復
        原等),協力排除經濟、居住、心理等就業障礙。
      3.運用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計畫,協助少年依其意願轉介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4.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保護扶助組合作,強化跨部門資源連結,提
        供完整及連續之網絡支持服務。
(五)資源網絡連結及整合
      1.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少年就業服務計畫:分署得補助或委託民間團
        體辦理計畫,依參與少年特性及個別化就業需求辦理職涯探索課
        程、參訪活動、職場體驗等就業前準備活動。
      2.其他轉銜服務:如少年已於職場體驗之職場繼續留用、已就業,
        經評估無法就業或無就業服務需求之情形者,分署得徵詢少年意
        願及需求,協助繼續升學、參加職業訓練,或轉銜其他醫療、社
        政等相關服務,持續追蹤至少三個月,並做成紀錄。
      3.提供及定期更新服務資訊:分署得提供、定期更新就業服務相關
        資訊及就業轉介單等,並透過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
        利部等跨部會協調機制,協助轉知所屬服務或接觸少年之單位(
        如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
      4.提升就業服務員專業知能:分署得與協辦單位合作,辦理就業服
        務員少年輔導相關培訓課程,如兒童權利公約、服務資源網絡、
        遭受性剝削、施用毒品少年、曝險少年特質、少年就業需求與服
        務技巧等,建立服務關係、提升服務知能。
      5.分署參與辦理跨服務聯繫會報、委員會議或分區工作輔導等會議
        ,掌握轄區少年就業服務績效及執行情形,強化網絡單位協調溝
        通,並建立各業務窗口聯絡資訊。
      6.分署應定期盤點就業服務窗口、職業訓練課程、各地方政府服務
        資源,針對參與本計畫且有就業意願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
        服務或職業訓練等措施。
      7.分署得舉辦少年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針對就業輔導困難個案,
        邀請專家學者及協辦之網絡單位討論或辦理少年交流茶會、座談
        ,提供少年經驗分享及交流。
      8.協辦單位及其所屬轉介有就業需求少年,應依分署就業服務轉介
        單格式填復轉介資料,轉介前應確認少年聯絡資訊,並應有其就
        業意願及就業服務需求評估。分署受理轉介後十四日內,將服務
        結果回復原轉介單位。
      9.本署及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協辦單位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
        並視業務需求將相關資訊提供協辦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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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執行第四點第三款開發友善廠商措施,分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拜訪事業單位、辦理雇主座談會及成功案例經驗分享等,積極
      開拓事業單位為少年友善廠商(包含社會企業),並建立名冊。
(二)加強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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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計畫少年有相關案件陳情、申訴及檢舉情事,可洽所轄分署協
    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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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應按月彙整與統計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於每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提送年度成果報告(如附件五)予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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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預期效益如下:
(一)提供有就業需求少年就業準備、職涯探索及提升就業技能。
(二)整合網絡資源,依少年就業需求,提供協助,確保個案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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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