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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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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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北分署),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訪視、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受理及核定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課程。
(三)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訓練費用補助及訓練津貼之審查、發放等事項
      ,並督導管控事業單位確實申請參訓勞工訓練津貼。
(四)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製作成果
      報告。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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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本計畫之事業單位為花蓮縣轄內,受震災影響嚴重衝擊營運而減
    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減班休息時段安排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
(一)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前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核准
      設立登記所在地為花蓮縣。
(三)與受僱之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
      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且安排勞工參加訓練
      課程。
(四)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三個月以上,並維持整體勞工僱
      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前項第三款所定減少正常工時及安排訓練課程之時數,按屬全時勞工
    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人數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之計算
    ,以事業單位當次申請參加本計畫及核銷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時,所取
    得最近一期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
    明細表及投保名冊之投保人數為基準。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於訓練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自始不
    計入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人數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
(一)自願性離職。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事由而離職。
    事業單位曾以不實資料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或浮報
    訓練經費,不得申請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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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始通報實施減少正常工時
    ,且於該時段辦理符合第五點訓練課程者,得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至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申請表。
(二)安排訓練課程規劃表,並應一次提出。
(三)預定參訓勞工名冊,並切結穩定僱用。
(四)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北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
      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最近一期之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並
      載明通報減少工時實施期間,至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止。
(七)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辦理訓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訓
    練經費概算表,由北分署依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辦理聯合訓練者,除前二項文件外,應
    另檢附所有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
    事業單位未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申請,經北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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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穩定僱用訓練獎勵申請明細表。
  (四)最近一期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五)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
        執聯。
  (五)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訓練課程分別填寫
      ,且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並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
      師及授課內容,以供審核。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訓練費用補助得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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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分署不予核發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
      訓練費用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符合第四點規定。
  (二)未符合第十三點補課時數規定。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訓練費用補助請領事宜。
  (四)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機關已核定補助之
        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五)浮報勞工參訓時數者或浮報訓練經費。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本署或北分署不定期訪視、訪談或視訊查
        核。
  (七)經相關機關查獲有不實僱用或減少正常工時之情事。
  (八)未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實施訓練達二次。
  (九)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十)未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但參訓勞工無薪資差額者,不在
        此限。
  (十一)未於勞資雙方協議之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實施訓練課程。但本
          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有前項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之情形,且涉有刑事責任
      者,北分署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事業單位有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之情形,自撤銷或廢止
      原處分日起二年內,北分署不予受理其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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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