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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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縣
    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
    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四
    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
    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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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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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
(一)本補貼之宣導、審查、辦理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本補貼之經費預算執行及核銷等事項。
(三)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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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貼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公告花蓮
    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
    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一)農、林、漁、牧業。
(二)住宿及餐飲業。
(三)支援服務業。
(四)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五)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
      製品製造業。
    前項補貼對象,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
    及行業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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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份至八
    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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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二點所定補貼對象之行業範圍及保險費補貼月份,本部得視花蓮縣
    轄區內民營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另行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補貼月
    份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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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
    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份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
    知事宜。
    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及行業別,自投保單位申請變更之當月起
    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保局因受理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或被保險人異動,致未及於當月份辦
    理第一項所定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者,勞保局應於次月份保險費一
    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繳款單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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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就業保險年度應
    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