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罰鍰執行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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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辦理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案件
    依法取得之執行憑證,以確保中央政府債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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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憑證,指本局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案件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行政執行無效果或未能全部受償,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執行分署)發給之憑證。
    前項所稱罰鍰案件,指本局依下列規定之處罰案件:
(一)納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規定
      所為之處罰。
(二)欠費部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所
      為之處罰。
(三)提繳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
      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給付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或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所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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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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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憑證應由指定之專人負責集中保管,收到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
    內各項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洽請執行分署更
    正;檢查憑證無誤,應逐案登錄電腦資料檔及罰鍰系統管理備查,並
    定期造冊列表連同憑證影本通知主計室列帳。憑證之債權獲償時,應
    將其收回數額登錄於追索之執行電腦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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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憑證應每年定期清查,逾法定執行期限者,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其未逾法定執行期限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納保、欠費及提繳部分:
      1.義務人非屬自然人(含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等):
     (1)經查明義務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載資料為營業中,且尚有
          財產者,應併同執行憑證等相關資料再移送行政執行;查無財
          產或無執行實益者,應於電腦資料檔及罰鍰系統註明,該年度
          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2)經查明義務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載資料有歇業、註銷、解
          散、破產宣告、廢止等情形,應於電腦資料檔及罰鍰系統註明
          ,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2.義務人屬自然人(含獨資商號):
     (1)經查明義務人生存且尚有財產者,應併同執行憑證等相關資料
          再移送行政執行;無財產或無執行實益者,應於電腦資料檔及
          罰鍰系統註明,該年度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2)經查明義務人死亡且尚有遺產者,應併同執行憑證等相關資料
          再移送行政執行;無遺產或無執行實益者,應於電腦資料檔及
          罰鍰系統註明,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二)給付部分:
      1.經查明義務人生存且尚有財產者,應併同執行憑證等相關資料再
        移送行政執行;查無財產或無執行實益者,應於電腦資料檔及罰
        鍰系統註明,該年度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2.經查明義務人死亡且尚有遺產者,應併同執行憑證等相關資料再
        移送行政執行;無遺產或無執行實益者,應於電腦資料檔及罰鍰
        系統註明,無須再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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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憑證除因義務人清償、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者外,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查明管理、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列冊檢同有關證件,報經勞動部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一)因義務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歇業、註
      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二)因義務人(獨資商號負責人、自然人)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
      行實益。
(三)逾法定執行期限。
(四)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