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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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鼓勵小規模企業或自營
    作業者汰舊換新,購買本質安全新製移動式起重機,並落實移動式起
    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推動業者使用事件紀錄器,降低移動式起重機
    於國內營造工地及工作現場從事起重吊掛作業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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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安署得委由專業機構受理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審查或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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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件紀錄器:指具有記錄其承載之負載重量、操作提升半徑、安全
      裝置狀態及觸發過負荷預防裝置等移動式起重機關鍵操作參數,並
      可由電子方式讀取其紀錄之設備。
(二)專業檢修廠:指符合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規
      定,經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登錄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
      專業檢修廠。
(三)本質安全設計新車:指新出廠、具有事件紀錄器,且依第十點規定
      辦理、駕駛座在左側之移動式起重機。
(四)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指出廠達三十年以上,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八月一日以前經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但不包括因發生
      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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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自營作業者,或中小企業認定
    標準第三條所定小規模企業,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得申請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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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
    補助申請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
    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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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購買新出廠之本質安全設計移動式起重機,並汰換老舊移動式起重
      機:同一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一輛為限,補助額度如附表一。
(二)移動式起重機經甲種專業檢修廠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
      裝置):補助安裝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同一受補助者每
      年補助二輛為限。
(三)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費用:每年每輛車補助費
      用五千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曾接受前項第一款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不得申請第二款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
    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陸資業者
    製造或大陸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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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者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業
    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影本。
(三)申請期間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四)符合第六點規定之申請期間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五)新舊車輛照片。
(六)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新車合格證及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
(九)符合第十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之新車合格證時間,與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時間,
    其差距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應註記聲明非因發生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
    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而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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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
    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二)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完成後之甲種專業檢修廠
      測試報告。
(三)符合第十點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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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
    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報告。
(三)更換符合操作保養手冊規定之耗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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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質安全設計新車及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事件紀錄器,應具有下列證明
    文件,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新車:
      1.新車型錄、操作說明書,及採用 EN/ISO 12999、EN/ISO
        13000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日本「移動式起重機
        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
      2.移動式起重機原廠宣告或安全元件製造廠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事
        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符合 ISO 10245-2、EN
        12077-2、EN/ISO 13000  第 4.2.6.3  節、JCAS 2208 或其他
        同等標準之證明文件。
      3.事件紀錄器查詢或檔案匯出及讀取方式,製造者或進口者應確認
        事件紀錄器可保存三個月以上之操作數據。但具備可定期下載易
        於理解可讀文件格式者,不在此限。
(二)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之事件紀錄器應具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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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機構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二)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
  (三)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影印,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
        單(附表四)。
  (四)彙整每月案件補助經費報告表(附表五),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
        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職安署核定結報撥款。
  (六)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職安署補助金額
      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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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安署依申請補助者所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勘查,申請補助者不得拒絕。
      經職安署審查後,認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不全,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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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者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安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
  (一)不實申領。
  (二)受領汰舊換新補助起算三年內轉讓受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以旁通、遮蔽、刪除資料或其他方式而未確實使事件紀錄器運作
        。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五)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六)重複申請補助。
  (七)成效不佳。
  (八)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
      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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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補助申請,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