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增設就業服務站設置評估原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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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
    業服務臺辦理就業服務。本署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媒合效能,並使
    所屬分署設置就業服務站(以下簡稱就服站)有所依循,特訂定旨揭
    設置評估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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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行政區域(直轄市、縣(市))得設置就服站之總數,應以每二十
    六萬名勞動力人口得設置一就服站為衡量基準。如現行就服站數未達
    前開得設置總數者,得考量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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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增設就服站服務轄區之規劃及設置地點之選定,應運用相關官方
    統計資料(含本署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及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以下簡
    稱勞保)資料查詢系統等),進行下列指標之比較分析:
(一)服務轄區之規劃,應考量區域勞動供需服務之必要性,並以服務轄
      區內之「勞保廠商投保家數等級」及「勞保投保人數等級」為衡量
      指標,細部說明如下:
      1.勞保廠商投保家數等級:係以現行各就服站轄區最近一期勞保列
        冊有案之廠商投保家數為據,並依數量多寡排序為四等分,各等
        分之平均值為該級之基本服務量,第一等級為服務量前四分之一
        強者,第四等級為服務量最小者。
      2.勞保投保人數等級:計算方式與上述相同。
      3.服務轄區勞保廠商投保家數及投保人數,至少應有一項指標達現
        行就服站第四級之標準,始得設置。
(二)設置地點之選定,應優先考量周邊經濟發展程度及交通便利性,並
      以設置地點所屬鄉鎮市區之「勞保廠商投保家數」及「周邊交通數
      」為衡量指標,細部說明如下:
      1.勞保廠商投保家數:本項指標重點應在比較與呈現設置地點之周
        邊經濟發展程度,衡量指標為設置地點所屬鄉(鎮市區)轄內廠
        商投保家數,廠商投保家數愈高者,為優先考量設置地點。
      2.周邊交通數:本項指標重點應在比較與呈現設置地點之周邊地理
        交通狀況,衡量指標為「國道、快速道路出口處數」、「鐵路、
        捷運站數」及「公車路線數或站牌數」等,經比較分析後,確認
        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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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未符合本原則第二、三點規定,而確有增設就服站之必要者,應
    就轄區整體據點設置之衡平性、服務幅員、工業區密度及地區未來發
    展等因素,專案報准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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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署應依本原則提送「設置就業服務站評估計畫書」函報本署核定
    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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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規定事項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