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區域勞動力發展策進諮詢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 1 條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區域勞、資、政、學等
    各界參與勞動力發展之對話機制,整合區域勞動力發展資源,促進區
    域勞動力發展與國民就業,並提供適時調整規劃相關政策與措施之參
    據,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
第 3 條
三、由各分署聘請轄內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區域勞動
    力發展策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運用區域運籌資源及平
    臺運作功能,分別於各轄區內定期召開區域勞動力發展策進諮詢會議
    (以下簡稱諮詢會議),並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設定討論議題,進行協
    商、資訊交換及資源整合,以型塑區域勞動力發展方向及策略。
第 4 條
四、諮詢會議之議題範疇如下:
(一)改善就業促進措施及就業媒合效率等之勞動力運用相關議題。
(二)強化投資人才資本及因應未來新工作職場趨勢等之勞動力提升相關
      議題。
(三)提升勞動力參與及運用跨國勞動力等之勞動力開發相關議題。
(四)其他與區域勞動力發展及促進國民就業之相關議題。
第 5 條
五、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分署長或其授權代表擔任,其成員由各分署就下列
    人員聘請之:
(一)勞方代表:總工會、產、職業總工會等代表。
(二)資方代表:商業會、工業會、同業公會、各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廠商
      協進會或策進委員會等代表。
(三)政府機關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各地區分處、各地區科學園區管理局、各地區工業區管理單位。
(四)學者專家:熟稔區域內勞動力發展狀況之學者專家。
(五)其他依區域特性及需求邀請之個人、大專校院或團體等代表。
第 6 條
六、本計畫辦理原則如下:
(一)原則上各分署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諮詢會議,並於轄區內辦理。
(二)各分署得依轄區特性視議題需要組設專案小組(如青少年就業專案
      小組等),專案小組成員由分署依專業遴選組成,再由各專案小組
      負責研議該專案之行動方案,並由分署或協調相關單位據以落實。
(三)各分署依區域特性及需求,依據本計畫研訂執行計畫,函報本署核
      備後據以執行,並應於諮詢會議召開完竣後,將會議紀錄副知本署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