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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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關鍵就業力課程(
    Courses for Oriented Requisite Employability Competencies,
    CORE,以下簡稱本課程)師資水準,促進師資彼此教學經驗互動交流
    ,建立師資管理機制,以維持教學品質及專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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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工作型態改變,促進國家人才發展並強化國家人力
    資本,本課程訂有三大關鍵職能類別、課程課綱及教學指引,並以大
    學在校生及職場新鮮人為主要推廣對象,協助其發展及完備職場就業
    能力。
    三大關鍵職能類別分別為:
(一)動機職能(Driving Competencies, DC)。
(二)行為職能(Behavioral Competencies, BC)。
(三)知識職能(Knowledge Competencies,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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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課程課綱、師資考核機制及本要點。
(二)督導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業務執行及檢討等事宜。
(三)視需要辦理本課程師資甄選作業,並公告甄選結果。
(四)辦理本課程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以下簡稱回流訓)及教育研習。
(五)建置及維護本課程師資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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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任務如下:
(一)檢核並管理本課程師資之年度各項評核指標達成情形,包含:
      1.檢核師資授課時數。
      2.檢核師資出席共識聯繫會議情形。
      3.檢核師資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
        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授課滿意度結果。
      4.檢核師資教學自我審核報告。
(二)每年辦理本課程師資共識聯繫會議四次,並評估規劃邀請師資分享
      教學自我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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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師資任務如下:
(一)依循本課程關鍵職能類別、課程課綱及教學指引教授課程。
(二)配合及出席分署辦理之本課程師資共識聯繫會議。
(三)配合及出席本署辦理之回流訓或教育研習。
(四)配合本署宣傳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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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得於在職訓練網公布本課程師資名單、可授課之關鍵職能類別、
    授課時數及授課單位數等資訊,供邀課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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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得視需要辦理本課程師資甄選作業,師資資格及甄選流程如下:
(一)師資資格:
      1.教育程度須符合下列之一:
     (1)碩士以上學歷。
     (2)學士學歷,且畢業後具六年以上工作經驗。
      2.相關資歷須符合下列之一:
     (1)經教育部審查合格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並講授一年以上資歷。
     (2)產業授課經驗三年以上且具產業主管經驗者。
(二)有意成為本課程各關鍵職能類別師資者,應先參加該關鍵職能類別
      教育研習及通過筆試測驗,再參採該關鍵職能類別之教學指引,提
      出三個課程單元之自撰教材,並於教學演示時依審查委員擇定之課
      程單元進行教學演示;經委員審查通過,始取得該關鍵職能類別之
      授課資格。
(三)其他師資甄選規定,依甄選簡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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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課程師資每年度應完成下列各項評核指標,始得維持師資資格:
(一)全程參加回流訓並通過測驗。
(二)出席共識聯繫會議至少二次。
(三)授課至少一個課程單元。
(四)授課對象針對師資授課表示滿意之人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一份。
    前項第一款依本署所訂回流訓規劃之訓練,師資應出席回流訓、依回
    流訓規劃完成相關事項且通過測驗。
    師資連續二年未達成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任一款指標門檻,
    則第三年起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師資經授課對象提供不滿意之具體事由,經分署評估確屬師資需改善
    之情事,經通知師資調整改善後,師資連續二年仍有相同情事,第三
    年起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採計範圍包含本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
    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並統計於本
    課程師資資訊管理系統。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一份,師資應配合分署
    規劃於所訂期限內完成繳交,並於共識聯繫會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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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課程師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一)不符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回流訓由他人代為出席或未親自簽到退。
(三)依第七點參加師資甄選提供不實資料。
(四)曾任職辦理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之單位,因其行為致使該單位有
      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相關職業訓練計畫規定等情事。
(五)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涉及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六)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有損害本署聲譽之行為。
    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經本署通知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後,不得參加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