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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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下稱本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就業市場造成
    之影響,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協助企業穩定僱用並強化勞工職能培訓
    ,協助受影響之失業勞工重返就業市場,並鼓勵初次尋職及待業青年
    接軌職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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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協助措施如下:
(一)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二)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
(三)維持僱用安定。
(四)整合型就業服務。
(五)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六)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七)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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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一)僱用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非營
      利法人或團體規劃辦理員工訓練計畫,得參考本部所提供產業人力
      培訓課程清單規劃辦理年度員工訓練計畫,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二)個別事業單位為所屬員工規劃辦理訓練計畫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九十五萬元;事業單位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
      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計畫者,最高補助一百九十萬元;事
      業單位經本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為獲獎單位且經本部專
      案認定者,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三)事業單位訓練計畫所列內部訓練課程,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之國
      內交通費及場地費,得檢據覈實報銷。
(四)事業單位薦派員工參加外部訓練課程,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補助
      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或中高齡者,或
      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
      之政策性課程、數位學習課程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五)本部受理事業單位申請辦訓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止。事業單位申請
      辦理訓練計畫前,應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所建置之
      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上傳年度訓練計畫,並應於完成上傳之次
      日起五個工作日,檢附本計畫規定相關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
      所在地之勞發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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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
(一)為協助在職勞工穩定就業,在職勞工與所屬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
      休息,經事業單位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者,勞工利用該減班
      休息時段參加本部核定之訓練課程,得申請訓練津貼,最長核發六
      個月。
(二)參訓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
      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有差額者,每月依實際參訓時數及本部公告
      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申請訓練津貼,最高核發一萬七千二百十
      元。但參訓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三萬三百
      元以下者,得於每月參加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內之訓練時數,申請
      訓練津貼。
(三)事業單位於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員工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得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最高三百五十萬元,最
      長核發六個月。
(四)勞工及事業單位可於勞發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提出申請,並檢附本
      計畫規定文件紙本或上傳電子檔予分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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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維持僱用安定:
(一)為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本部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
      內,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且經地方勞工主
      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補貼。
(二)薪資差額補貼依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核給。
(三)領取薪資補貼期間參加職業訓練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差
      額補貼之數額,不超過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
(四)減班休息勞工應檢附規定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的次日
      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或由雇主於接受勞工委
      託後彙收申請書代為申請,並可透過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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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整合型就業服務:
(一)為協助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再就業或轉業,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
      對自製造業等受衝擊產業事業單位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主動
      了解就業需求,並對接缺工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整合各項就業促進
      工具提供客製化服務。
(二)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並安排
      職場導師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者,補助雇主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
      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一萬二千元,最長發給三個
      月。
(三)工作崗位訓練之補助額度,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以一百八十萬元
      為限。
(四)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以全時工作僱用期間
      連續達三十日,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六千元,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
(五)雇主為改善勞工職場工作環境,可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六)雇主於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並不得有與所僱
      勞工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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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一)為協助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失業或待業青年取得重點產業就業所
      需技能,參加本部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
      程,得發給學習獎勵金每月一萬元,最高以十二萬元為限。
(二)青年參加前項職前訓練課程,由訓練單位於開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檢送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送分署辦理。
(三)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
      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上傳金融帳戶文件。
(四)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資格審查,並通
      知青年核定獎勵金額等審查結果。
(五)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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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一)為協助青年強化求職準備及積極尋職,針對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
      以下之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九十日之初次尋職青年或從事部分工
      時工作之初次尋職青年,於尋職期間提供尋職津貼,及提供就業獎
      勵。
(二)青年依規定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
      介服務,於求職期間,每月發給尋職津貼五千元,最長發給三個月
      。
(三)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受僱於同一雇
      主連續達三十日、九十日、一百八十日者,分別核發五千元、二萬
      元及一萬元之就業獎勵。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合計最高核發四萬五
      千元。
(四)青年應加入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按月上傳應檢附文件,經審
      核通過後核發津貼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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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列各項協助措施之資格條件、補助項目、標準及申請程序,
    將視國際經貿情勢及就業情勢發展等實際需求即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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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列各項協助措施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不得與其他相同性質津
    貼或補助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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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第二點所列各項協助措施所需之經費,配合行政院編列,於
      特別預算未通過前,由本部相關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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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八點所列各項協助措施之申請書表,由本部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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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各項措施之實施日期,由本部視就業市場情勢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