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職安署將實地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
(二)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寫自評表(
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送相關文件及紀錄至職安署,作為實地評鑑
評分之參考。
(三)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因故未能依第一款通知之日期接受實地評鑑者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理由向職安署申請變更實地
評鑑日期,其變更之日期不得逾原通知實地評鑑日期次日起算三十
日,並以一次為限。
(四)評鑑分組委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基準表(格式如附件二
)所列評鑑指標逐項進行評分,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指派主管人
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
(五)評鑑分組委員完成實地評鑑作業後,應由評鑑分組主筆委員將評鑑
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陳報評鑑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