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下列各款規定之職業災害檢查,應填具職業災
害檢查初步分析表(以下簡稱檢查初步分析表,如附表),並於接獲
職業災害通報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以密件函送職業災害發生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附件一):
(一)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
(二)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以外之職業災害。
(三)工作場所以外之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如勞工公差途中、貨運司
機交通事故等)。
(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認有職業災害檢查需
要,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之案件(如附件二)。
前項第四款所定認有職業災害檢查需要,為地方主管機關認有透過職
業災害檢查,釐清職業災害發生原因、雇主及相關事業單位有無違反
勞動法令,或為蒐集相關事證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作成檢查初步分析表,不受第一項
有關十四個工作日內之限制:
(一)職業災害死亡原因尚待各地方檢察署司法相驗(如解剖、複驗等)
。
(二)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尚待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實施檢查
、調查、勘驗、評估或鑑定。
(三)其他因特殊事由致影響職業災害檢查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