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資料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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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以下簡稱調
    查專業人士)之知能培訓,並建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以
    下簡稱人才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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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事業單位,
    為調查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得自人才資料庫中遴選調查專業人士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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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培訓對象,為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下列人員:
(一)本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執業律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2.現任本部、地方主管機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3.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級,並教授職業安全
        衛生、勞資關係、人力資源管理、心理或法律相關課程達三年以
        上。
      4.曾任或現任勞工行政或勞動檢查工作達三年以上。
      5.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人員資格,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處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務經驗,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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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訓對象應依下列規定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參加職場霸凌調查知能培
    訓: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培訓對象:
      1.職場霸凌防治法規及倫理:二小時。
      2.調查策略及報告撰寫注意事項(包括實務演練):二小時。
      3.職場霸凌案例分析:二小時。
(二)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培訓對象:
      1.職場霸凌防治法規及倫理:二小時。
      2.調查策略及技巧:三小時。
      3.調查報告撰寫內容及注意事項:二小時。
      4.職場霸凌案例分析:二小時。
      5.實務演練(包括分組習作、報告及討論);三小時。
    前項所定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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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查專業人士參加前點所定培訓課程,並取得完訓證明者,由本部納
    入人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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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查專業人士自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五年應參加本部、勞動檢
    查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講習、研討或訓練至
    少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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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才資料庫內之資料,包括調查專業人士之姓名、性別、服務單位、
    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及可參與職場調查之區域(如附表)
    ;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本部、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
    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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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審認後,應自人才資料庫除
    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參加講習、研討或訓練。
(二)屬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經本部自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
      料庫除名。
(三)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五目之人員,經依法撤銷、廢
      止資格、執業執照、證書或除名。
(四)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人員,經依法解聘。
(五)有職場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六)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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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專業人士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各款規定期間,將
    其自人才資料庫暫時移除: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經本部自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
      料庫暫時移除期間。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之人員,於受停止執行職務或停業
      處分期間。
(三)前點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調查期間。
(四)涉刑事案件,至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或行
      政簽結期間。
(五)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至法院確定判決作成期間。
    前項自人才資料庫暫時移除之調查專業人士,於前項各款所定期間屆
    至後,且無前點各款應除名之情形者,得自行通知本部重新納入人才
    資料庫;本部亦得依職權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