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一 章 總則

一、目的:為協助企業及組織團體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
    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4  年、95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經
      費收入)成長且訓練體制健全者。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申請單位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第 二 章 優質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本局)核
      定日起至 96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
      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
      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 96 年 4  月 30 日至 96 年 6  月 30 日止受理申請,
      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五、審核作業:
(一)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
      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
      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
      執行能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二)本局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申請單位派員提案口頭簡報
      說明訓練計畫。
六、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審查後,未達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
      費之 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90 萬元;若中高齡受
      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 14 %者,補助金額最高為
      新臺幣 100  萬元。

  第 三 章 培育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七、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6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
      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
      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 96 年 4  月 30 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九、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
    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
    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十、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
      費之 50 %為上限。
(三)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計畫最高可申請補助額度,以 96 年 1  月僱用
      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補助 1  萬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
      14  %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60 萬元。

  第 四 章 補助款項

十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
      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 800 元,外聘講師每小時 1600
        元為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
        次數)。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 600
        元為上限。
十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第 五 章 單位申請與費用請領應具備文件

十三、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培育型請填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優質型請填優質型申
        請表單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
        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單位簡介、單位營運狀況說明、問
        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95)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
        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執照及營利
        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應繳驗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96  年 1  月、95  年 1  月、
          94  年 1  月)之影本。
        2.近三年(95  年、94  年或 93 年)完稅證明之影本。
  (六)申請培育型者,本項僅須繳驗 96 年 1  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
        明細表之影本、95  年度完稅證明之影本。
十四、費用請領應檢具文件:
      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期中:8
      月 31 日以前結訓之課程,於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
      期末:9 月 1  日以後結訓之課程,自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 11
      月 20 日止辦理),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
  (一)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四)。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5.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
          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二)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2.訓練紀錄表(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班課程結訓的次月 10
          日前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八)學
          員該班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中高齡身分證明文件(須檢附中高齡受訓學員身分證影本正反
          面(如附表九),並依「附表十受訓學員總名冊」之序號排列
          浮貼)。
        4.受訓學員總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
          練結束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
        5.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
          附表十一)。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
        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
        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第 六 章 注意事項

十五、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3 日前,將變更之計畫,
      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
  (一)申請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
        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二)申請單位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申請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
        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四)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
        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
      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
        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六)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如企管顧問公司)、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班等訊息者。
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
        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
        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十九、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
      用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
      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
      請任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一、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第 七 章 附則

二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