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之培訓,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指定職業訓練 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大專校院、師資培育機構或其他專業機 構辦理。
專業人員之培訓經費,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分別編列 預算辦理。